40件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失效废止

15.01.2018  11:10

为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予以公布。

决定》公布全文废止税务部门规章1件:《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23件,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6件。失效废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进行清理;二是已过执行时间,不需要继续执行的文件;三是调整对象已经灭失的文件;四是与已有的规定重复;五是已有新的规定替代。

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税制改革、规范执法、保护相对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规范、统一,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税务总局建立了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此次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取得实效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工作。文件清理结束后,统一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目录及条款,有利于公众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变化情况,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条法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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