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改革 内蒙古稳步推进

07.05.2015  09:52

 

从过去的审查制,到现在的登记制——正在推进中的法院立案制度改革,为法治内蒙古建设输送着新的动力。这一事关法治建设具体实践的改革,对我区法院的司法办案带来怎样的改变?又将如何破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

规范管理 不予立案必须出具裁定书

“以前,一个普通的案件首先由立案大厅工作人员审查,只要挑出一点毛病就立不了案,如果幸运过关,还要立案庭的庭长,主管副院长分别审查签字,才算完成了审查。‘过五关,斩六将’走完全部程序,还要等待通知缴费,顺利的话等几天到十几天,不顺利的话拖几个月都是常事。”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李青玉律师说,立案门槛高、立案审查时间长,是困扰司法的一大难题,也是维护当事人诉权的最大障碍。

立案,是诉讼维权的第一道环节。4月28日下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区法院系统在推进立案制度改革方面的具体举措和工作进展,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区立案制度改革大幕正式拉开。

“立案登记制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改革,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开局之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在近日召开的全区三级法院视频会议上表示,全区法院要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明确登记立案范围,严禁另行设定立案条件,绝不能出现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的情形,强化诉讼服务,保证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区法院系统顺利实施。

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系列适应性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根据高院党组要求,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当场登记立案,严格执行‘民事、行政起诉7日、刑事自诉15日、第三人撤销之诉30日、执行异议之诉15日’的立案期限,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先行立案。”自治区高院副院长徐睿霞介绍,根据内蒙古地域辽阔的特点,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案件,要和当事人协商补正的期限,协商不成的话由法院指定,期限为10日至30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并按照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退回诉状和相关材料。

据了解,为保证立案登记制的顺利实施,自治区高院党组要求各级法院选派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官负责立案登记工作,明确规定各中院要对基层法院、法庭进行诉讼指导,保证登记立案的效率,杜绝拖延立案,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保障诉权 清理抬高立案门槛的土政策

“原以为不跑十天半月的根本立不了案,真没想到这么快就给立了。”日前,陷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吴某,在 巴彦淖尔 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的服务窗口递交材料后,仅用十几分钟,就办完了立案程序中的诉状受理、身份证扫描、诉讼费交纳、案件分配等一系列手续,还拿到了案件承办团队便民联系卡和廉政监督卡。

据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制度改革准备工作从今年3月份就开始了。按照统一安排,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地区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案件的增幅、增加案件的类型和分布等情况,都作了仔细的分析准备。“为防止个别法院提高立案门槛,限制当事人诉权,《实施意见》中明确了‘三个禁止’‘三个一律’‘七个不得’,以便于全区法院执行。”徐睿霞说。

她告诉记者,“三个禁止”即禁止限制诉权,禁止另设立案条件,禁止不立不裁;“三个一律”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一律接收诉状,对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对民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一律要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并载明理由;“七个不得”是不得为了追求结案数强行要求当事人对同一标的案件分拆起诉,不得以地方党委政府高度关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配合地方中心工作等非法定事由拒绝立案,不得对符合减缓免交诉讼费条件的当事人简单粗暴,拒绝立案,让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真正打得起官司,不得以影响年底结案、绩效考核、进行案件实体审理或执行结果评估为由拖延立案,不得以案件疑难需要请示研究为由拖延立案,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借口诉前调解为由拖延立案,不得以学习、开会、休假等非正当理由拖延立案。

“如果连案都立不了,何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李青玉表示,律师接受委托首先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就要考虑能否立案,改革成效如何,还要看新规定能否真正落到实处。

为保证规定执行到位,自治区高院开通了全区法院立案制度改革的监督电话,接受当事人的投诉,并规定各级法院都要设置监督电话。“凡是以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为由拖延立案的情形要一律清理,同时规定各级法院必须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徐睿霞介绍,从5月1日到6月30日,全区法院立案登记工作要实行逐级定期书面报告制度,各基层法院要向中级法院、各中级法院每周向高院立案庭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目前,自治区高院立案一庭正在联合纪检部门,开始全面清理和废止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专项检查活动。“我和立案一庭庭长要陆续到各基层法院检查立案窗口,严查‘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现象。”徐睿霞说。

 防治滥诉 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

“推行立案登记改革,不等于对所有的起诉一律登记立案,也绝不是鼓励打官司。”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审判长李霞解释说,应当将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节约有限的审判资源。

目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的机构设置采取了工作团队的模式,立案审判团队审判长贾伟告诉记者,很多当事人对立案登记制存在很大的误解,“认为立案登记制就是只要有诉状就能立案,法院不能拒绝立案。”他介绍,临河区法院从3月份开始试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发现很多当事人递了诉状就等着立案,却忽略了立案登记的前提是“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

李霞指出,近几年,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讨说法”逐渐成为共识。然而,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解决问题有很多方式和途径,并不局限于到法院诉讼。

“司法程序设计相对调解、仲裁等其他程序更加复杂,维权成本无疑更大。也就是说,公民应当树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选择,而非最佳选择的理念。”李霞说,不能片面地把立案登记理解为登记即受理,事实上,即使登记之后,如果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还要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但她表示,虽然滥用诉权情形肯定存在,但是目前立案庭可用资源很少,难以分辨出虚假诉讼,而且滥用诉权应该如何界定还没有定论,如果限制过于严苛,容易导致出现剥夺当事人诉权的情况,目前的司法实践还是更多地倾向保护诉权。

“司法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自治区高院副院长徐睿霞表示,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要处理好司法裁判与多元化解的关系,对于涉及人数众多、政策性强的群体性纠纷,要依靠党委政府统筹协调解决,才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她介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推进全区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工作建议中提出,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协调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大力排查和积极妥善处理纠纷过程中建立健全全社会调解体系,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硬件改造 立案大厅升级为诉讼服务大厅

“从信息查询、诉讼指引,到预约立案、网上立案,从网上申诉、网上阅卷,到语音应答、短信告知,全方位的法院工作信息化升级,可以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享受诉讼服务,随时随地掌握诉讼信息。”李霞说。

眼下,我区法院信息化升级主要是建设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诉讼服务中心3大平台,到今年9月份,将建成一个服务大厅、一个诉讼服务网、一个服务热线的“三位一体”服务机构,一站式综合办理除庭审之外的所有诉讼事务。目前,全区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建设进展顺利,以往的立案大厅正在升级为诉讼服务大厅,新增远程视频接访、律师服务站等功能。三级法院统一建设的诉讼服务网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正在开展招投标等工作。

李霞告诉记者,建成后的12368诉讼服务热线将提供案件查询、诉讼咨询、信访投诉、联系法官等多种功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工作时间拨打12368,可以查询案件是否受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案件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信息,也可以咨询诉讼程序性问题,还可以通过自助系统得到24小时查询服务,诉讼服务网可以提供网上立案、案件查询、电子送达、申诉信访挂接等功能。

“在诉讼服务网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开通之前,全区法院特别是农牧区法院仍将发挥‘标准化立案大厅’功能,采取巡回立案、上门立案、电话预约立案等多种方式,在纠纷多发区农村边远地区和没有设立法庭的乡镇建立便民诉讼联系点,公布工作时间和电话,由司法助理负责进行立案预登记。”徐睿霞介绍, 阿拉善 盟、锡林郭勒盟、 呼伦贝尔 市等地的基层法院,针对地域辽阔、牧民居住分散等特点,制作便民联系卡,方便农牧民拨打电话进行咨询,并通过立案大厅、电话接待巡回审判等方式,确保诉讼服务群众无盲区。(记者王远征)

微评:杜绝选择性立案

高木桥

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前,法院首先要对申请案件进行实质审查,这就给“选择性立案”留下了可能;尤其是“民告官”案,当所告之官系顶头上司,一些法院出于天然的保护心理,或者在顶头上司的压力之下,选择“不予立案”就毫不奇怪。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法院无权再对申请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只对立案申请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无问题后就得立案,之前存在多年的“立案难”现象有望改观。

立案门槛降低后,案件自然会大增。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不能及时审理新增案件,改革的效果会不会大打折扣?有这种担心是正常的,但法院完全可以“多条腿走路”。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有效避免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大量增加。(据《生活新报》)

微评: 让依法维权变得容易

然玉

当民众能以更小的代价、更多的可能,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他们终将会变得理性、平和。立案方式的变化,实则是强化了法律对社会事务的介入、调剂。

立案审查制下,法院的职权处于绝对强势地位,而公民的起诉权则相对弱势,这显然不利于民众及时、公平地获得司法救助。就具体操作而言,原先审查立案的机制设计,也给“法外因素”干扰法院独立履职,提供了切入口和时间差。“民告官”案常被以各种理由拒不立案,就是最典型的例证。就实际效用来说,立案登记制的确立,使得公民诉权得以伸张,使得依法维权更加容易。而从程序层面来看,立案登记制改革也体现了司法专业主义的立场。由“先审查,后立案”变为“先立案,后审查”,减少了不规范、不透明的案外程序。这种调整的最大意义在于,实现了整个司法办案链条的延伸与闭合。(据《三晋都市报》)

众议苑:立案制度改革彰显公平正义

呼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作人员李媛:我是在朋友圈里看到这一消息的,当时感到很振奋,因为这一规定切实维护了百姓的诉讼权益,使得“立案难”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让老百姓可以放心地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海拉尔铁路 房产 段工人李福良:说句实在话我们老百姓以前真的很怕“打官司”,不仅是因为打官司麻烦,“立案难”也是一大问题,诉讼材料准备了好长时间,递交的时候人家一句“材料不全”就把你打发回来了。有时立案要求明明符合规定,可法院就是不给立案,有时甚至连句解释都没有。这下好了,立案登记制度对法院立案的新规定让我们心里有了底,也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网友“我本孤独”: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使法院立案门槛降低了,方便了百姓诉讼,这点值得称道。但我同时担心门槛的降低会不会导致恶意诉讼的数量增加,恶意诉讼不仅违法,也会扰乱法院的正常审理秩序,浪费法律资源。因此我希望相关的配套规定能够尽快出台,对百姓的诉讼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

内蒙古大学新闻学专业大二学生任思佳:立案登记制度给我的第一感觉是官司比以前好打了,法院对案件的受理比原来合理规范了。但身边同学的一句玩笑引起了我的思考,他说以后谁再惹他他就告谁。真的希望这么好的政策不要被过度解读,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种矛盾问题,司法裁判是一种解决方式,但不是唯一的,还要通过其他途径例如仲裁、调解等多种方式来解决。(记者李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