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第二批申请 律师执业和律师执业实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司通〔2017〕132号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第二批申请
律师执业和律师执业实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厅直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部有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申请律师执业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17]4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律师行业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实际,自治区司法厅定于11月开展第二批申请律师执业和律师执业实习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我区律师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水平,第二批申请律师执业和律师执业实习工作采取网上申请材料预审核和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相结合的审核方式,依托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律管系统”)进行,探索在全区推广网上行政许可和“律师执业证、律师一卡通、律师信息二维码”三证合一的改革新途径。
各盟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和信息工作的副局长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律管科长、信息中心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律师事务所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司法厅将对审核把关不严、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盟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申请律师执业和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信息报送不实的,按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组织实施
(一)切实履行网上审查职责
各盟市司法局要在律管系统试点工作结束后组织网上申请预审核工作,对网上申请材料逐级审查、逐级上报。
1.各盟市司法局要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律师执业和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登录司法厅律管系统新VPN网址,在网上提出申请。按要求认真、准确填报申请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申请表》和《实习律师登记表》自动生成后,扫描上传其他申请材料。提交电子照片要为JPG或JPEG格式、像素413*626,分辨率建议300DPI,近期蓝底正面免冠、不戴深色眼镜,律师着律师袍,实习人员着正装。
2.旗县(市、区)司法局主管的律师事务所,先经旗县(市、区)司法局审查后报盟市司法局审查。各盟市司法局律公科要对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员的网报信息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正、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退回,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通过,报送司法厅律公法援处。
3.司法厅律公法援处对通过盟市司法局网上审查的网报信息进行预审核,预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正、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退回,符合法定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在网上予以通过。申请人按照司法厅网上预审核时间确认网上预审核通过后,将通过预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申请表》和《实习律师登记表》纸质版、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送至主管司法局,盟市司法局统一报送至司法厅。
4.网上预审核查遇到技术性问题要及时与司法厅或各盟市信息监控指挥中心沟通联系,信息中心要对技术、网络予以保障,及时解决问题。
(二)切实履行好材料审查职责
盟市司法局要对司法厅网上预审核通过的申请律师执业和实习人员申请材料和网报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认真核实,在纸质材料上加盖审核人员核验章,体现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申请材料与网报材料一致;申请材料务必按照附件所列顺序装订报送。
(三)组织申请律师执业面试考核和公示工作
第二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为截至今年11月实习期满1年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各盟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要于11月24日前统一组织实施面试考核工作,申请人通过实习律师事务所,参加所属盟市组织的面试考核。要对申请人员网上预审核通过和面试基本情况通过盟市司法局或律师协会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并向厅律公法援处报送面试考核和公示情况简要书面报告。在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的申请人参加厅律师公证法援处和自治区律协秘书处组织的面试考核(时间另行通知)。厅直属律师事务所要于11月23日9:30前报送参加第二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名单。
(四)建立健全申请律师执业和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档案库
纸质申请材料均应一式三份,一份提交自治区司法厅审核,其余两份分别由盟市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留存建档。依托律管系统建立、留存电子档案。
三、其他事宜
(一)司法厅律师公证法援处和信息中心将于近日组织全区视频培训并分配律管系统新VPN网址、账号密码。
(二)各盟市司法局、厅直属律师事务所要分别在以下时间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统一报(寄)送至司法厅律师公证法援处审核(上午9:00、下午13:30开始)。
单位名称 | 网上预审核 | 纸质材料审核 |
恒信长城、大成、经世、慧聪、尚衡、信泽法园、黄河、缘和所 | 11月27日上午 | 11月27日上午 |
文盛、典源、蒙信、宏德、蒙杰、九州、善衡、百宁、河洋、蒙元、秀友、慧灵、诚安、振昊、京师、安理所 | 11月27日下午 | 11月27日下午 |
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 | 11月28日 | 12月5日上午 |
通辽市 | 11月28日 | 12月5日下午 |
呼伦贝尔市 | 11月28日 | 12月6日上午 |
赤峰市 | 11月28日 | 12月6日下午 |
鄂尔多斯市 | 11月29日 | 12月3日下午 |
呼和浩特市 | 11月30日 | 12月2日 |
包头市 | 12月1日 | 12月4日 |
(二)各盟市申请人纸质材料需要补充的,务于12月15日前补充完整。同时将本地区司法厅准予执业的律师和实习人员公告名单,由律公科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至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
(三)工作结束后,各盟市要认真统计、汇总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最新变化情况,2018年1月10日前报送《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基本情况表》、《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党员基本情况表》、《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情况汇总表》和《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律师执业考核情况汇总表》(表11、12、17、18),以上各项统计表要加盖司法局公章。
联系人:褚阔 郎杰
电 话:0471-5301294 传真:0471-530129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材料
2.内蒙古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提交的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7年11月21日
附件1
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专职执业律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申请表》(律管系统自动生成);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岗前培训证》复印件;
(六)盟市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出具的面试考核合格证明;
(七)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或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以及本人未被开除公职、未曾被吊销法定执业证的承诺书;
(八)申请人无职业或辞职、退休、离岗等证明材料
1.申请人无职业的应将人事档案存放于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才交流中心,并提交委托存放证明或存放协议的复印件以及本人无职业承诺书。其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均无人才交流中心无法存档的,应将人事档案存放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盟市人才交流中心或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无业证明;申请人为2014年后大学毕业的,可提交人事档案存放在原学校的证明;
2.申请人是行政、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辞职、退休、离岗的,应提交同级组织部门或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辞职、退休、离岗等证明材料以及本人无其他职业承诺书;辞职或解除聘用关系的还应提交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聘用协议(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申请兼职执业律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述“一、申请专职执业律师应提交以下材料”中第(一)——(九)项材料(不含第八项);
(二)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及同意申请人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四)《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兼职律师执业申请表》。
三、律师中断执业的重申请执业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述“一、申请专职执业律师应提交以下材料”中第(一)、(三)、(七)、(八)、(九)项材料;
(二)盟市司法局(律公科)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
(三)中断执业2年内(含2年)并变更执业机构的,还应提交与原执业机构财务、业务、档案结清的证明。
附件2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提交的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实习律师登记表》(律管系统
自动生成);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申请人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和本人未被开除公职、未曾被吊销法定执业证的承诺书;
五、申请人无职业或辞职、退休、离岗等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无职业的应将人事档案存放于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才交流中心,并提交委托存放证明或存放协议的复印件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其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均无人才交流中心无法存档的,应将人事档案存放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盟市人才交流中心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无业证明;申请人为2014年后大学毕业的,可提交人事档案存放在原学校的证明;
(二)申请人是行政、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辞职、退休、离岗的,应提交同级组织部门或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辞职、退休、离岗等证明材料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六、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七、实习人员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