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人取钱忘拿卡 一女子“提现”被判刑

07.09.2015  16:44

  赤峰市林西县一女子贺某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信用卡提取了13400元现金,被林西县人民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5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贺某到林西县信用社ATM机存款,发现里面有一张银行卡,看四周没人,贺某从该信用卡卡内分三次取款人民币13400元。带卡回家后,贺某非常紧张,便把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的事告诉了她的姐夫,姐夫说她不应该取别人的钱,这是违法行为,于是马上带着她到公安局去自首,同时把卡和钱一并交到公安局,后来卡和钱被被害人取回,并取得了被害人魏某的谅解。

  与此同时,遗落在ATM机上的银行卡的主人魏某,连续收到来自信用社发来的提示短信,提示银行卡内提现13400元。魏某这才想起自己刚刚去信用社存了7500元钱,存完钱后,着急回单位就走了,一定是把卡遗落在ATM机上了。匆匆赶回去时,却早已不见取款人和银行卡的影子,然后就打电话报警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于是做出上述判决。(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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