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药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内食药监人〔2018〕125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级各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做好2018年药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和条件
从事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92号)要求,考核合格,经单位推荐,可申报相应级别的药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审。
(一)专业知识考试要求
2018年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经2017、2018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合格人员(蒙药专业除外),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人员需在2018年9月30日前登录指定网站自行打印成绩合格单(网站:http://cp.miexam.com/sps/),入围合格成绩参加相应资格评审长期有效。因年龄免试人员需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关于论文和科研成果等条件要求
2018年药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设置论文条件,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业绩贡献及作品创作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其人员范围是:盟市及以上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艰苦边远地区和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成果替代论文要求。
(三)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参评的必备条件,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
(四)继续教育达到《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中的要求。
二、有关要求
(一)规范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申报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见《通知》附件)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附件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不再要求学历认证、期刊查询和论文检索,不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需有附件材料佐证。
3.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完善诚信承诺机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
4.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撤销并记入失信黑名单,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备案处理。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申报程序
职称申报材料按照隶属关系,由基层单位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1.盟市及以下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经同级食药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最终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由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将材料整理送交药学高评委办事机构。
2.自治区本级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将材料审核汇总后送交药学高评委办事机构。
(三)明确申报职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综合管理、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审核本级申报材料,对申报人员身份、工作业绩成果以及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把关;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审核人员必须在申报材料上面签字盖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审核人员及负责人必须在评审表、送审表上签字盖章,并注明“此表信息真实准确”字样;同级食药监管部门的签字盖章要求同上;同级人社部门需在评审表、送审表上签字盖章。
各地区、各部门申报材料时,须同时附本地区、本部门岗位数总量及空缺岗位数等信息。
(四)做好职称申报公示工作
1.单位申报前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公示情况。
2.盟市、区直部门报送前公示。各盟市、区直部门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各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在相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公示情况。
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未经公示的申报人员及评审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予核准备案。
(五)时间要求
1.申报材料截止时间: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得补报相关材料。
2.材料报送时间:各地区、各单位务必于2018年9月25日前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公示和报送工作。
三、其他事项
2018年药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92号)执行,其中有与《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24号)不一致之处,以《通知》为准。
联 系 人:韩建莉
联系电话:0471-4507178
附件:1.《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24号)
2.《内蒙古自治区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92号)
内蒙古自治区药学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代章)
2018年8月24日
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4号.pdf |
内蒙古自治区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92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