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纪委通报11起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

01.09.2015  11:10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内蒙古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的“拍苍蝇”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现将各地查处的11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保全庄村原村委会主任任文彪骗取拆迁补偿款问题。任文彪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保全庄村房屋拆迁之机,虚构拆迁补偿协议,骗取国家财政给予的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30万元。赛罕区纪委给予任文彪开除党籍处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行贿罪判处任文彪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包头市东河区河东镇河北村原村委会主任韦二辉贪污问题。包头市东河区河东镇河北村村委会原主任韦二辉,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虚构征占土地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70万元并据为己有。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韦二辉有期徒刑十一年。

  3、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经管站原站长、窑营子村党支部原书记高百顺和村原报账员艾树林贪污公共财物问题。2010年至2012年期间,高百顺利用担任丰田镇农经站站长职务便利,伙同窑营子村报账员艾树林,以虚开支出票据报销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722.50元。科尔沁区纪委监察局给予高百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艾树林开除党籍处分。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高百顺、艾树林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4、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得胜沟乡前窑子村党支部书记康有亮违规截留使用牧草补贴问题。2012年,康有亮在与其他村干部共同商议后,先将补贴款打入农户卡中又收回,其中2012年截留16900元,2013年截留7400元,合计24300元,该款全部用于村委会各项支出。村委会擅自使用已故五保户遗留的退耕补贴款,2010年、2011年两年合计1188元,款由村文书领取经手用于村务支出;2012年594元,款由康有亮领取经手用于村务支出。武川县纪委给予康有亮开除党籍处分。

  5、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康镇东莫瑞嘎查党支部书记张凤兴违规发包土地和原嘎查达陈文彬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1年嘎查党支部书记张凤兴,私自将5500亩盐碱地发包给村民;2012年在省道304线改造征地时,张凤兴和报账员边永杰二人将林地划为耕地,导致国家损失安置补偿金175884.72元。2010年春,原嘎查达陈文彬以本村村民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工程,个人建造五间连脊瓦房,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29440元。科左中旗纪委给予张凤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边永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陈文彬开除党籍处分。科左中旗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文彬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6、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门外村村干部贪污征地补偿款问题。2011年3月,林西县人民政府征地时,村委会主任冯向军伙同第五村民组组长尹广军套取土地补偿款212348元。调查中发现西门外村二组征地工作小组成员杜学军、张凤友、李井春套取土地补偿款39060元;西门外村党支部书记刘桂芝、村委会主任冯向军、第五村民组组长尹广军变更土地性质,第五村民组多得补偿款400000元,尹广军私自拿集体资金给冯向军、刘桂芝各送20000元,自己留下20000元。林西县纪委给予冯向军、杜学军、张凤友、刘桂芝4名党员开除党籍处分。林西县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冯向军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贪污罪判处尹广军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受贿罪判处刘桂芝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以贪污罪判处杜学军、张凤友、李井春有期徒刑一年。

  7、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巴彦淖尔嘎查党支部书记策仁道尔吉违规占用嘎查草场问题。策仁道尔吉未经牧民大会许可,将其租赁的9000亩集体草场以本人名字办理了草原承包经营权证,长期占用经营,并利用该证违规领取两项国家补贴款共计74880元。苏尼特左旗纪委给予策仁道尔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违纪款74880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8、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交通局原副局长李冰贪污村民补偿款问题。李冰在担任商都县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灌木林补偿款50000元、砍树补偿款14500元,共计64500元。商都县纪委、监察局给予李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商都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李冰有期徒刑五年。

  9、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新民村支部书记李军违规发放福利问题。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新民村党支部书记李军,组织少数人讨论资金使用事宜,违反法定议事程序,将新民村2、4、5社集体的青苗补偿款146284元,用于发放村两委成员和各社社长的福利费及村招待费支出。达拉特旗纪委给予李军党内警告处分。

  10、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胜丰镇夹道子村原党支部书记赵文元非法侵占集体资金问题。赵文元在担任五原县胜丰镇夹道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西金铁路取土给村集体的补偿款21681.6元。五原县纪委给予赵文元开除党籍处分。五原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赵文元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期两年执行。

  11、乌兰察布市兴和县鄂尔栋镇四铺村党支部书记郭明象、会计李英后侵害群众利益问题。2010年,郭明象和李英后分别为其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妻子办理了一次性救助,后又违规转为低保。2012年,两人违规为其亲戚落实了3户危房改造项目,占用危房补贴款2400元。2014年1月,郭明象和李英后用办公费以“帮扶”名义支付上访人李德奎4000元、武三格1000元、李英孝1000元。兴和县纪委给予郭明象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李英后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通报称,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侵蚀干群关系,动摇党的执政基础,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努力取得让群众看得到、体会得到的成果,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措施,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纪委要把此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工作成效。

[责任编辑 李中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