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部分药品纳入医保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范围

27.09.2020  10:30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呼和浩特市将部分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范围。

  据介绍,呼和浩特将《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中的30种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范围。对可以纳入原有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的特殊用药,按原有病种管理;对未纳入原有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的特殊用药,设立新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

  病种范围。原有丙型肝炎病种调整为肝炎特殊药品门诊治疗病种,对原有门诊透析患者门诊辅助药费另设立特殊药品门诊治疗病种,动脉性和慢性血栓栓塞性肺动脉高压特殊药品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以下简称肺动脉高压)可报销药品,将原有4种药品增加至7种。

  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临床必需的特殊用药纳入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费用,每个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1000元,超过1000元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部分,基本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原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肺动脉高压待遇标准按照《关于办理肺动脉高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有关事宜的通知》执行,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80%支付,年度累计支付限额10万元,统筹费用计入年度限额内。

  实行定点机构管理。定点机构要建立健全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患者个人档案制度。做到“一人一档”,对患者的申报材料、审批结果、处方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申报备案表》(简称《备案表》)要妥善保存。为简化流程,方便患者办理,参保患者在定点机构进行申请备案。

  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要根据《备案表》认定的病种和本通知规定的病种报销范围,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所用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目录》,并开专用特殊慢性病门诊处方。特殊慢性病门诊处方应详细记载用药的品名、数量和用法。

  符合特殊用药病种的参保患者,根据自身疾病凭申报材料直接在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定点机构申请办理。

  办理了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参保患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机构按照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报销范围由责任医师开具处方,由定点机构药师审核后,在定点机构慢性病专用结算程序划卡,费用经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结算。由参保患者本人自付部分优先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由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统筹和大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机构记账。市和旗县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服务协议与定点机构及时结算记账的统筹费用。(记者 于亚军)

  原标题:我市部分药品纳入医保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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