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习散打横扫一腿致骨折

28.04.2015  18:00

  某体校中专部学生因其在校内练习散打受伤,他将体校和该体校找来实际授课的另一家业余体校一并告上法庭,索要相关赔偿。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决认定两校在学生培训方面未尽到管理、保护职责,应各自承担35%的责任,学生自担30%责任。

  2011年7月,新疆全区散打比赛即将开赛,作为2009级中专部学生,李明在散打队里开始加紧训练。由于人员紧张,体校聘请的某业余体校教练,让李明与新入校学生陈康对练。训练过程中,李明虽是未成年人,但经验丰富,一把抱住陈康踢来的腿,陈康却不退反进,反抱住李明的脖子。为解开僵局,李明一脚扫向陈康的另一条腿。失去平衡的陈康,身体难以支撑,压在了李明没有收回的右腿上,致李明骨折。

  事情发生后,李明退出了当年的新疆散打比赛。经鉴定,李明为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1.6万余元。其间,业余体校方支付了医疗费用1万元。出院后,李明及其家人多次要求两校进行赔偿,但无结果。2014年9月,李明将两所体校告上法庭,要求两校支付其医疗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6万余元。

  庭审中,体校表示该校的散打项目没有自己的老师,是由业余体校的老师作为教练负责训练,该校已尽到相关的义务,不应赔偿。业余体校方未到庭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在受伤时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安排攻防实战练习时,业余体校教练将已成年新生陈康与李明安排为一组配合训练,存在过错。李明作为体校学生,体校对学生上课期间同样未尽到管理、保护的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体校的学生在进行散打项目课程时由业余体校教师作为教练负责上课,学生统一受教练安排,应视为体校委托业余体校负责训练,受托方业余体校在上课安排训练时存在过错,委托方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同时,李明作为训练时间较长的运动员,在训练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攻防实战时未及时将伸出的腿收回,对其损害结果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