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退休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无权要求补偿

15.03.2015  00:18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呢?近日,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依法判决驳回了职工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系济宁某煤化公司职工。2013年11月,李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2014年1月2日,李某向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煤化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7700元。仲裁委以李某的支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于当日不予受理。李某不服,诉至任城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根据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不包括此种情形。因此,李某要求煤化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无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记者  高原)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