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包头市新都市区经六路北段、经八路 北段、纬八路沿路绿化景观设计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决定
包财购〔2015〕7号
关于对包头市新都市区经六路北段、经八路北段、纬八路沿路绿化景观设计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决定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9月7日,贵公司在参加包头市新都市区沿路绿化景观设计项目(编号:XDSQ-2015-01)的招标活动中,认为本次招标采购过程使其利益受到损害,于9月8日向此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内蒙古正源信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9月16日作出答复。后投诉人不服该答复,于9月17日向包头市政府采购办投诉。
包头市政府采购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对反映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按程序委托内蒙古天祺律师事务所进行核实,现就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有三家投标企业的设计费报价非常接近、存在围标嫌疑”的投诉问题
本次招标共有四家投标企业,分别是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人)、北京忆江山风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和澳斯派克(北京)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经对以上四家投标企业的全部投标资料进行核查,四家投标企业的设计费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进行报价,分别为7.8元/㎡、8.58元/㎡、8.58元/㎡、8.59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四家投标企业的设计费报价均未超过此次招标控制价8.6元/㎡。
1、北京忆江山风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报价8.58元/㎡是按照设计市场行业5%的收费标准以10.6元/㎡为基础,自愿下调到8.58元/㎡的固定单价得出。
2、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报价8.58元/㎡是按照设计市场行业5%的收费标准以10.5元/㎡为基础,结合景观面积行业计费标准14元/㎡,最后又自愿下调为固定单价8.58元/㎡得出;
3、澳斯派克(北京)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费报价为8.58元/㎡,是采用直线内插法进行计算的,设计取费标准约为8.6元/㎡,而后又自愿下调0.01元/㎡,最后得出固定单价8.59元/㎡。
综上所述,北京忆江山风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和澳斯派克(北京)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三家投标企业的设计费报价分别是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而得出。三家投标企业的设计费报价虽然非常接近,但不能仅凭此事认定三家投标企业存在围标,在本次招标评标过程中四家投标企业的设计费报价均未超过招标控制价8.6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招标评标过程四家投标企业的设计费均为有效报价。
二、关于“招标文件规定30个工作日完成设计,而其他三家均报42天应成为废标”的投诉问题
投诉问题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工作日和日历天的计算问题。
第一、《招标文件》第5页中载明“设计周期:合同签订后,景观方案设计10个工作日内完成,景观方案审查通过后,施工图设计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此可知,此次招标文件要求各投标人的设计周期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为无效标。而后该《招标文件》第28页“投标函及附录”中却载明“设计周期: 42 日历天”。由此可见,此次《招标文件》存在“工作日”和“日历天”前后表述不一的问题。
第二、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第2页载明“设计周期:30日历天”,而北京忆江山风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和澳斯派克(北京)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三家投标人的“商务标部分”均载明“设计周期:42日历天”。由此可见,此次招标过程中四家投标人的设计周期均表述为“日历天”而并非“工作日”。
第三、此次招标过程中,42日历天恰好等于30个工作日。理由是42日历天等于6周,而6周的工作日恰好是30个。所以无论是投诉人的30日历天还是其他三家投标人的42日历天,均未超过此次招标文件所规定的30个工作日。因此,不存在三家投标人的设计周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招标代理公司隐瞒投标名次、至今不公开现场打分情况”的投诉问题
针对投诉问题,我们调取了此次招标的《投标文件》、《评标办法》、《评委评分表》、《评标报告》及《开评标一览表》等全部资料。
第一、该项目五位评委对四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据评标办法分别进行单项打分、汇总计算得出排名结果:第一名为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名为北京忆江山风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第三名为澳斯派克(北京)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第四名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人)。投标人排名结果、单项打分及汇总得分等均在《评委评分表》中明确记录。
第二、《评委评分表》、《评标报告》及《开评标一览表》不属于法定公开范畴。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代理机构所公告的资料及内容中不包括评标资料。因此本案中的《评委评分表》、《评标报告》及《开评标一览表》等评标资料不属于法定公开范畴。
因此,投诉人以看不到现场打分情况认为招标代理公司隐瞒投标名次的投诉观点不能成立。
四、关于“采购代理机构一直说只推荐三家入围企业却最终只公示一家中标单位、存在欺诈嫌疑”的投诉问题
第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按规定,中标人由采购人依法确定。《招标文件》第12页中明确载明“评标委员会将排序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推荐给采购人,中标人由采购人依法确定”。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人产生方式符合该条法律规定。
第二、《评标报告》第2页载明“评标委员会将排序前三名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给采购人:第一名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得分84.37分)、第二名北京忆江山风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得分78.57分)、第三名澳斯派克(北京)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得分76.56分)”。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将排序前三名的投标企业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给了采购人,采购人依据该《评标报告》所确定的排名顺序将排名第一的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标人并进行了采购结果公示,整个过程和方式符合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因此,投诉人以招标代理公司先推荐三家入围企业而最终却只公示一家中标单位进而认为欺诈的投诉观点不能成立。
五、关于“投标企业是否真实缴纳过投标保证金”的投诉问题
通过调查,四家投标企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均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了投标保证金。
第一、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9月6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汇于内蒙古正源信通项目管理有限投标保证金30000元整。
第二,北京忆江山风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通过 浦发银行网上银行汇于内蒙古正源信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金额30500元,附言投标保证金及标书费(含标书费500元)。
第三、澳斯派克(北京)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9月1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汇于内蒙古正源信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金额30500元(含标书费500元)。
第四、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9月2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汇于内蒙古正源信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金额30000元。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三家投标企业没有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事实不存在。
六、处理决定
根据调查取证资料以及事实情况,对采购代理机构内蒙古正源信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日历天”及“工作日”文字表述不严谨、存在前后不一的问题给投标人造成误解引起投诉,提出批评,要求以后严谨制定招标文件、规范文字前后表述;对质疑答复函送达方式不规范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要求,提出警告。
关于有人以采购中心名义对投诉人进行恐吓问题,调查组对当事人进行了解,没有得到恐吓电话机相关信息,无法查证。
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此决定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及省级采购媒体上进行公告。
若不服本决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法律诉讼。
包头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6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包头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0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