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房屋性质 居间合同撤销

29.12.2014  20:49

  在中介公司的穿针引线下,陈某、邱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陈某以104万元的价格购买邱某名下的一套140多平方米房屋。合同签订后,陈某当即给付邱某定金两万元,中介公司收取了陈某佣金、权证代办费、代收评估费等。

  不料没多久,中介公司电话通知陈某由于房地产管理部门政策调整,涉诉房屋被调整成非普通住宅,需要多缴纳各种税费累计2.7万余元。陈某到房管部门咨询,得知上述房屋政策从未调整,该房屋一直为非普通住宅。陈某为此非常不满,诉至法院,她表示,中介公司在介绍该房时,谎称该房系普通住宅,税率较低,所以她才买下该房。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在代为出售房屋过程中,明知涉诉房屋系非普通住宅,为促成交易而向陈某谎称该房屋系普通住宅,该行为已构成欺诈。陈某就此要求撤销上述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

  据此,法院判令撤销房屋居间合同,并由中介返还佣金、权证代办费等,邱某收取的定金两万元,因合同已被撤销亦应返还。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