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头中吃出苍蝇 举报人成功获赔偿金

13.11.2015  11:53

  11月11日,记者从集宁区食药局获悉,近日,该局处理了一起“罐头中发现苍蝇”的投诉举报案件。

  集宁区食药局接到集宁市民赵女士举报,称其于前两日在一家超市的分店购买的喜多多沙丁鱼罐头(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17日)开盖后发现一只苍蝇,与超市协商无果后向集宁区食药局进行举报,希望给予协调解决。

  接到举报,食药局立即指派流通科进行核查落实,并要求超市负责人携带进货台账、供货商三证、厂家的三证,以及5月17日批次的425克喜多多沙丁鱼罐头检验报告。

  经检查,该超市可以出具以上材料,并且检验报告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是由于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实行首付责任制,先行赔付。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终,经集宁区食药局协调,赵女士与超市双方就处理意见达成一致,超市赔偿举报人赵女士人民币1000元。(记者 云娜 通讯员 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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