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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2017  17:08

  中国气象报记者张妍报道 7月25日至26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共六章二十六条,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实际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对部门职责、站点建设与保护、作业管理、安全管理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规定。《条例》指出,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要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并将人影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所需经费列入统一财政预算;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下,组织、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加强区域协作是此次立法工作一大亮点。《条例》强调,天津将加强与北京、河北等周边地区协作,合作开展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研究,实行区域间的动态监测和联防联控,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果。根据《条例》规定,天津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将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人影安全生产纳入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气象主管机构要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责任制度,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和消除风险隐患。

  《条例》的颁布,将进一步全面规范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为统一、科学、安全、审慎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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