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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报记者袁长焕 通讯员陈健报道 近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并一致通过了《黑龙江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气象信息发布传播中的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建设、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立传播机制和快速传播渠道。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或者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发布的公众气象信息,传播气象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内容及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及时将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上传至当地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向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发布,提高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条例草案鼓励开放气象探测资料社会公共资源,支持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市场化发展,以满足社会各界对气象信息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条例草案提出,强化气象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建立传播信用标识制度,以市场化手段优胜劣汰,提高公众气象信息的传播质量,对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实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通过规范经营行为,引导企业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代单一的行政处罚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非法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按规范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伪造或冒用传播信用标识等行为,将被依法进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