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刊登马永胜检察长署名文章:在服务大局中发挥检察监督的司法保障作用
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的作用。检察机关承担着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责,是法治实施和法治监督的重要主体,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负有特殊责任。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一,必须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履行职责的着力点,发挥法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更大作用。党中央提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对于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改革、发展与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可偏废。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四个全面”之间的辩证关系,既要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又要立足本职、胸怀大局,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这中间就要找好切入点。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认识、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认真抓好自治区检察院制定的检察环节九项措施的落实,抓住重点问题聚焦发力,努力在简政放权、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城镇化建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改革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等重要方面发挥检察监督的司法保障作用。
自治区党委实施的“十个全覆盖”工程,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点工程。为保障和促进这项民生、民心、发展工程有力推进,自治区检察院今年年初在全区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查办和预防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实施中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目前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全区检察机关要积极投入,检察人员要深入基层,亲身体验,为农牧区的发展、法治的更好实施作出自己的贡献。
第二,必须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工作底线,努力维护公平正义。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最根本的是要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检察机关要发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办好每一个司法案件。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要突出“严格”的要求,严格司法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多项改革举措,落实这些改革举措,也是严格司法的体现。检察机关要认真推进这些改革措施的落实,在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严格司法,必须认真解决检察队伍中存在的“庸、懒、散”“粗、浮、拖”以及各项工作中大量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这些问题不解决,全区检察工作将无法提高水平,最终必然导致司法不公正。所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从2013年开始,坚持用问题倒逼,摸索出了“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抽样评估”的方法。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要求,分业务和综合两个方面,设定17个类别、237个小项,采用“上查下”“下查上”的方式,每年对一个盟市检察院和一个基层检察院、每两年对自治区检察院的工作开展全面检查,查找每一个案件办理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深入检查评估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办案质量、办案过程和结果,促进司法行为的规范和办案质量的提高。在聚焦自身问题的同时,自治区检察院清醒地认识到,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担负着适用法律、执行法律的职责,又肩负着依法监督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的责任。我们将抽样评估方法拓展为“一个活动、四个机制”,将抽样评估领域向公安机关、法院、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延伸,既查找到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不力的问题,又促进了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执法规范化建设。
第三,必须把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作为根本保障,使全区检察机关担负起特殊责任。全区检察机关不仅要做公正司法的实践者和维护者,还要做严格执法的促进者、全民守法的推动者和科学立法的参与者。就促进严格执法而言,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区法治建设的重点和关键。检察监督作为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更要对行政违法行为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进行监督。就推动全民守法而言,引领法治风气、传播法治文化,是执法、司法机关共同的责任,也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不仅要通过严格公正司法诠释和彰显公平正义,为全民守法作出表率,而且要结合办案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一方面,针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向诉讼参与人和人民群众释法说理,回应社会对案件办理提出的疑问关切,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的理解和认同。另一方面,要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引导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就参与科学立法而言,检察机关直接司法办案,对法律的实施状况、存在的问题有深刻感受。因此,要积极参与立法,对司法办案中发现的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建议,积极协助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地方立法、执法检查等工作,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履行好这些特殊职责,必须把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建设作为根本措施和根本保障。但当前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新形势、不符合新任务要求的突出问题。比如有的检察人员法治精神不牢固,不敬畏法律、不信仰法治;有的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跟着别人一起违纪违法;有的检察人员面对严重违法行为不敢担当、不愿监督;有的对发现的问题不愿动真格,发个建议就算尽到了责任等等。对此,必须严肃整治,对害群之马绝不姑息,坚决查办、坚决清除出检察队伍。要以推进检察权运行规范化为重点,认真开展好正在进行的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使检察机关真正承担起推动我区法治建设的重任。
第四,必须把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作为基本要求,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是实现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诸如领导干部请托说情、干涉司法,司法人员在内部充当“掮客”、打探案情等现象,是长期存在的“顽症”,严重损害司法公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把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和落实到各项司法办案中。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宽严相济”“惩防并举”等政策,坚持和健全重大事项、年度工作向党委报告制度,紧紧依靠党委开展好各项检察工作。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特别是党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组谋划全局、科学决策、对下指导的能力,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检察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认真落实今年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从外部和内部共同构建防止干预司法办案活动的制度屏障,坚决排除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干预。
积极推进包括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司法办案责任制、检察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在内的四项司法体制改革,摸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构建权责明晰的办案责任体系,改革检察管理和保障体制,确保检察官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律程序行使权力,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高效行使检察权。
(作者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