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刊登韦亚力常务副检察长署名文章——通过“五抓”推进检委会工作规范化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近年来瞄准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坚持“五抓五推进”,使全区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走上有序规范、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
抓“一把手工程”,推进决策水平提升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检委会工作。一是召开全区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会议,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检委会工作专项督察活动,收到了明显成效。从全区情况看,检委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增强;检委会的职能作用得到更全面地发挥;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对下指导不断增强;检委会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二是针对执法办案中的异常情况和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启动专题调研分析,及时找准问题。根据2012年自治区判决无罪案件居高不下的情况,自治区检察院决定召开检委会会议,专题研究案件质量问题,开展自治区检察机关判决无罪案件和全区公诉案件质量评查分析,提出对策措施,并建立了盟市检察(分)院出现判决无罪案件向自治区检察院检委会作出说明的制度。三是高度重视检委办工作。在自治区检察院人员紧张的情况下,给检委办增配精干力量,提出更高的要求,使检委办发挥职能作用更加充分。
抓宏观业务指导,推进统领检察业务职能作用发挥
只有突出检委会宏观业务指导职能,才能凸显其业务决策机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才能真正统领检察业务工作。一是建立检委会半年和年度对检察业务核心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审议的制度。通过与全国横向对比、与本院上年度同期纵向对比,分析核心数据指标升降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整体工作意见,从而强化对检察工作的整体领导和宏观把握。二是建立检委会对业务工作专项报告进行审议的制度,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和治理薄弱环节。重点对控申检察、民行检察两个部门的业务工作专项报告进行审议,并接受检委会委员的表决评议,使业务部门变压力为动力,工作局面大为改观。三是加强检委会对全局性业务工作部署的审议,提升决策水平。2014年,主要是对全区开展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适用缓刑案件质量排查纠错专项工作,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工作,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检察活动,以及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部署的涉法涉诉中侵害群众利益和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进行审议。同时,将在督促落实专项活动中形成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评查纠错问责机制在全区推广执行。四是注重在事项类议题中,扩大宏观业务指导的议题范围。2014年全区检察机关审议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部署类议题大幅度增长,由2013年的22件增长至142件。
抓制度建设,推进规范化建设
规范检委会工作,是保证议事决策的基本遵循。我们主要从执行好现行制度和完善工作机制两个方面作了努力。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工作法,参加全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抽样评估活动。通过上查下、下查上,以实地评估和网络评估两种方式,对检委会工作进行专项评估分析,对查找出的4类15项问题,向全区通报,专项整改。集中解决了会前程序不健全,议题范围和标准把握不准,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不规范,制作和使用工作文书有瑕疵,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和纪要备案执行不严格,例会、列席、请假制度落实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二是以全区开展“规范化建设推进年”活动为抓手,重点抓了最高检、自治区检察院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检委会建设的现有基本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察,规范检委会运行机制。三是自治区检察院整理修订《检察委员会工作手册》,并以电子版形式下发全区检察机关,印发了《关于加强自治区院检委会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执行情况督办督察办法》等10余个规范性文件,细化明确检委会工作规程、检委会议题范围、议题提请和决定督办执行程序。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助推检委会工作规范运行。利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的有利契机,通过加强软件应用培训,全面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流程。
抓对下指导,推进工作整体水平提高
检委会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基层检察院是关键。我们以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建设为重点,狠抓落实,工作呈现了质的飞跃。一是开展全区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专项督查活动。分四个阶段对照六个方面情况,进行了本院自查、上级检察院复查和自治区检察院抽查,共查找出问题6类23项,分析原因,对症下药,逐项整改。二是完善下情上报、上情下达制度,做到情况明、底数清。要求下级院定期上报四份报表,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检委会审议案件事项情况、学习情况、委员情况、专职委员情况、检委会办事机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三是坚持实行通报制度,及时转化和利用检委会决策成果,使其发挥更大效应。实行全年通报与专项通报相结合,推动工作。四是针对新开展的工作或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指导。自治区检察院检委办为正确适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范网上运行检委会工作,针对系统运行中基层检察院存在的常见问题,先后发布了四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检察委员会业务运行规范》,答疑解惑,进行指导。五是盟市检察(分)院通过采取派员旁听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会议、会议纪要备案审查、强化考核等方式,加强对下指导和监督,推动基层院加强检委会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抓决定执行力,推进增强权威性
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决策机构,具有决定检察工作重大问题的职权,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一经作出,必须执行,非经一定程序不得更改。检委会决定直接影响着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力度、质量和成效。过去,我们重视检委会形成决定的过程和结果,往往忽视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督察督办。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抓了三项工作。一是加强对检委会审议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的督察。重新修订自治区检察院《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督办督察办法》(试行),新增跟踪督办的内容,实行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跟踪督办通报制度,建立检委会委员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增强委员的责任感。二是加强对检委会审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察。2014年,自治区检察院检委办对2013年经检委会审议通过的21项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督促落实。各业务部门报告落实情况,检委办汇总分析后,向检委会作了专题报告,形成了有部署有检查的工作格局。三是充分发挥自治区检察院检委办“参谋、服务、协调和管理”的职能作用,规范和加强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督察督办工作,监督指导有力,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解决有效,确保决定及时、正确执行。
(作者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