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通报五起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23.03.2016  09:23

  为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现将我市查处的五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和林县西沟门中心原主任郭银良挪用民政救灾款用于公务支出等问题。郭银良在任职期间,挪用民政救灾款3万元支付西沟门中心所辖行政村维修道路费用,并对下属违规办理结婚证负领导责任。2016年2月,市纪委给予郭银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清水河县韭菜庄乡原乡长高占厚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并用于乡政府办公支出问题。高占厚在任职期间,虚报退耕还林737亩,并将冒领的退耕还林补助134362.7元,用于乡政府办公支出。2016年2月,市纪委给予高占厚党内警告处分。

  3、呼铁二中原校长赵复平设立“小金库”及贪污问题。赵复平在任职期间,将收取的补课费、教辅费、材料费设立“小金库”,并将其中的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回民区委免去赵复平呼铁二中校长职务,回民区纪委给予赵复平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4、托县古城镇南台基村原党支部书记祁福贵非法占有集体财产问题。2014年,祁福贵利用职务之便将集体所有的学校土地登记在自己名下,非法占有集体财产。2016年1月,托县纪委给予祁福贵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责令县国土资源局纠正祁福贵的违规行为。

  5、托县章盖营村原党支部书记付翻生私设“小金库”问题。付翻生在任职期间,未将属于村集体收入的263326.5元入村级财务核算管理中心,私设“小金库”,用于招待和旅游等开销。2015年8月,托县纪委给予付翻生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自治区纪委九届七次全会和市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把从严治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基层,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决整治和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一案双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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