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赡养无着落 法律援助解难题

26.05.2016  10:12

        杜某某是喀喇沁旗锦山镇西沟村四组村民,78岁,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照顾。杜某某原有五名子女,长子已经去世,次子、三子和两个女儿均不履行赡养义务。杜某某无奈于2016年3月来到喀喇沁旗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援助中心为其办理了援助手续。

        《婚姻法》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杜某某起诉后,法院判决:两个儿子每人每月给杜某某赡养费300元,两个女儿每人每月给杜某某赡养费200元;杜某某跟随三儿子共同生活。

        至此,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杜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王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