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半辈子出租反丢工作 老的哥拿回13万赔偿金
孙师傅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在北京的大街小巷跑了20年,车型也从夏利开到了伊兰特。但2012年,和公司在续签合同上的争议,让他失去了这份工作。为了主张劳动合同被解除的补偿款问题,孙师傅和公司对簿公堂。
案情回放
开了半辈子出租
续约不成反丢工作
1992年,孙师傅走上工作岗位,成为了一名“的哥”。那时的出租车行业还很繁荣,“开出租”也还是个高收入行当。工作几年之后,孙师傅原来供职的出租站被同韬公司兼并,孙师傅劳动关系也转到了同韬公司。
然而,随着社会环境和国家政策的变化,“的哥”渐渐变得不再像原来一样“投入少、回报高”。份儿钱的上涨,油价的上调,加上车辆风险抵押金、车辆大修基金、承包金等费用,这些都成了孙师傅的烦恼。
在2012年续签合同的过程中,孙师傅和公司产生了分歧。作为一个在公司干了20年的老司机,根据法律规定,孙师傅早已可以和同韬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除了双方协商或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出现以外,在孙师傅退休前,这份劳动合同将一直有效。但公司却并没有将这个情况告诉孙师傅,在通知孙师傅续签合同时,公司提供的文本仍然是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由于孙师傅即将退休,自然希望和公司的劳动关系能够稳定下来,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说就是一份保障。因此,孙师傅主动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研究之后,公司同意了孙师傅的请求,并且给出了续签劳动合同和承包运营合同的具体时间和期限。
孙师傅按照公司的要求,如期到了人事部门,并且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对运营合同文本中关于大修基金和车辆价值保证金的条款,孙师傅要求删除,而公司坚持不同意删除该条款。为此,双方多次协商都没能达成一致,一来二去,孙师傅的原劳动合同和承包运营合同即将到期,如果不完成续签合同手续,公司将出现违法用工的法律风险。随后,公司以孙师傅拒绝续签为由,向孙师傅发出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
对此,孙师傅感到很是不平,他在出租行业跑了半辈子,还曾经因为工作表现突出被公司评选为“的士之星”,工作上可以说是勤恳敬业。但与公司在合同条款上的小争执,却让自己丢了工作,于是孙师傅选择了维权。
维权结果
拿到13万赔偿金 “双倍工资”没要到
庭审中,孙师傅认为,公司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此前,自己与公司虽然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在2007年续签合同时,孙师傅就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孙师傅认为公司应该依法支付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加上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孙师傅主张的赔偿金额共计28万余元。
同韬公司却给出了不同的说法。公司表示,劳动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而由于出租行业的特殊性,劳动合同和运营合同是不可分割的。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和承包运营合同的文本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不能随意删除、修改合同条款。因此,孙师傅提出删除大修基金和保证金条款的要求是不合理的,由于孙师傅不愿再与公司继续劳动关系,在前一份劳动合同届满后,公司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仲裁裁决结果认为,同韬公司违法终止与孙师傅的劳动合同,应该支付赔偿金,但孙师傅要求的双倍工资并没有被支持。对于这个结果,孙师傅和同韬公司都不满意,双方便先后提起了诉讼。
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孙师傅拿到了13万元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法院并没有支持孙师傅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
律师提醒
签无固定期合同 劳动者要主动提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珊丹律师表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三个条件,一个是连续工作要满十年,二是双方都同意续签原有的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珊丹律师表示,要想使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生效,这三点缺一不可。
而孙师傅前一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提出要求,并且这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了,所以孙师傅所称的合同无效是没有依据的。
双倍工资怎么要 证明单位有欺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需从应当订立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这是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孙师傅和公司的前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07年,那时,《劳动合同法》还未正式实施,因此这条规定并不适用于这份合同。
珊丹律师表示,如果员工要主张双倍工资,就需要证明签订的合同存在违法情形,或者用人单位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采取了欺诈、威胁的手段。
终止合同应合法 举证责任在单位
“公司是否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要看公司与孙师傅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法。”珊丹律师认为,同韬公司虽然同意与孙师傅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却以《劳动合同》与《承包运营合同》需要“捆绑”生效为由,认为孙师傅提出的修改运营合同条款是影响管理,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珊丹律师表示,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中,一般都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这也是考虑到双方的举证能力。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同时要注意,单位的解除程序必须合法。
在本案中,同韬公司虽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孙师傅进行了通知书的送达,但由于他们无法证明孙师傅存在违纪的行为,因此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如果同韬公司能够举出证据,证明是孙师傅拒绝继续与公司续签合同,就可以免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背景分析
出租车行业纠纷多
目前北京市有十余万人从事出租车运营行业,涉及出租车司机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
第一,涉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支付方面的争议。实践中,出租车公司与驾驶员一般都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出租车司机的工资报酬,但驾驶员的实际收入均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确定经济补偿金基数所依据的标准就会存在异议,并且引发纠纷。
第二,涉及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而引发的争议。因有部分驾驶员达到或将要达到退休年龄,现要求公司补缴或赔偿未缴纳保险的损失,由于无法确定驾驶员的实际收入情况,在确定缴纳保险基数的问题上也极易引发争议。
第三,涉及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方面的争议。合同到期后,如车辆验收合格保证金退还。但在实践中,有些公司以车辆磨损、折旧等原因扣除部分保证金,为此驾驶员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
来源: 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