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职工多休的年休假单位可以扣回吗
2010年1月,王某进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王某入职时已在其他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4年,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2013年2月,王某与朋友出境旅游,向公司申请休了10天的年休假。6月,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在与王某进行离职交接时,发现王某已经休完了今年全部的年休假,而王某仅工作了半年,按理只享受5天的年休假,故在最后结算工资时,将其多休的5天年休假工资扣回。王某认为这是公司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要求公司补足。公司没有同意王某的要求,王某不服,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被克扣的工资。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生物科技公司补足王某工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职工离职时多休的年假,公司可以扣回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施行,它解决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际操作中碰到的许多问题,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混淆下列问题:
1.职工从何时起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是说,单位新进职工是否应当享受该年度的年休假,依据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只要职工入职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进单位的第1年就可以享受年休假待遇。当然,实际享有的天数应当根据该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和入职时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2.职工多休的年休假是否可以扣回?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本案中,王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虽然根据折算其当年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只有5天,但公司已经在王某在职期间同意其休完当年度所有的年休假,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公司无权扣回。
来源: 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