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实行股份制 出嫁女大学生又该如何维权

14.01.2015  17:09

  近日,富阳市新的户籍政策和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相继出台,引发了广大市民的关注,也牵动了许多大学毕业生的神经。本月中下旬,本栏目的微信平台收到了许多咨询,浏览人次甚至达到了8.5万。

  案情回顾:

  小莉是富阳某村的女大学生,上大学时把户口迁到了学校,毕业后则返回到镇上的居民集体户。现在市政府的新政策出台了,小莉经过一番曲折后终于回村落户到了居民组。

  这几天,村里出台了《股权分配方案》,因为是已婚女性的身份,像小莉这类已婚女大学毕业生们没有被分到任何股份,而已婚的男毕业生们则被分到70%的股份。小莉说,村里出台的股权分配方案是经村委会提出具体方案后,经村民代表大会举手表决通过的。许多同情她们的村代表因为不想和村干部明着闹翻,在表决时无奈地走掉了,相当于投了弃权票。

  另外小莉她们反映,一些临近村的股改方案,只是村委会开了会就决定了,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表决,压根儿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小莉很无奈,在村子里面像她们这类人群只是小众群体,她们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律师点评:

  最近出台的两项市政府的政策性文件,因为村组织被赋予了较大的自主权,因此各个行政村无论是在对待迁户问题上,还是决定股权分配的重大事项时,都有不同的做法。我们认为,村组织“自我管理”的自治权应该得到尊重,但同时也受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范与制约。村组织的“决议内容”和“相关程序”都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与国家政策相违背,否则其决议的法律效力就会有很大的欠缺。

  根据富阳市本次的股改政策,1995年及以后毕业的,取消工作分村配后自谋职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属于酌情享受“人口股”之列的,该政策是对《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议通过)的贯彻落实。根据该地方性法规,大学生虽因当时的户籍制度迁出成为了非农业户口,但其与原户籍地村组织的关系并没有完全隔断,其社员资格从在校时就已经被保留。按照该条文本身的立法旨意,只要学生们在毕业后(包括肆业、结业)返还原籍的,其仍然享有社员待遇。

  随着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开始,户口类型间的壁垒逐渐将被打破,富阳市作为改革的试点,率先允许非农户口的大学毕业生回村落户,为他们获得社员待遇铺平了道路。股改政策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有权在本次村经济合作社股改时获得一定的股权,亦可视为政府对其社员待遇的认可与保障。而“酌情”二字亦体现了这类群体与农业户口类型社员在现阶段难以回避的“差异”,也意味着受限于非农户籍身份,他们的社员待遇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非是完整的。

  个别行政村在实施《股改政策》时,并没有很好地领会、贯彻落实,仍然用传统思想看待女性出嫁这个问题,试图用风俗压倒法律法规,显然是不可取的,当然也不能回避有村民间利益博弈的因素在里头。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个别村通过的具有歧视妇女的决议内容是不合法。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股权分配是村经济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个别村未召开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也未经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决议,其决议本身就因为程序违法而失去法律效力。

  律师认为:本次户籍制度新政和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是紧密联系的,所引发的社会反响是巨大的。特别是对农村经济格局和利益格局,具有很深远影响。如何处理固有村民(社员)和新村民(社员)的关系是将来较为紧迫的问题,我们认为只有以法律为准绳,引入法治精神,依法管理,用法治思维去解决新情况、新矛盾,才能缓解不同群体间利益对立时的紧张关系。

  本期律师: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  岑建中  倪俊卿  律师

  《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第三十条社员大会选举、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和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过半数通过。

来源:  钱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