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过渡办法出台
记者昨日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今年,内蒙古将在全区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为了做好此次改革工作,实现人员平稳过渡和政策有效衔接,内蒙古于日前就中小学校原有具备相应教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工作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
据了解,参与此次过渡的人员范围为:自治区在编、在职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中小学教师已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要求完成人员过渡,不在此次人员过渡范围。过渡办法具体为: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用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高职低聘)的人员,按照现聘任岗位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中的对应岗位;保留原专业技术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岗位聘用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按照过渡程序,内蒙古自治区各中小学校(单位)整理汇总本学校(单位)教师聘用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登记表》、《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登记表》、《花名册》)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汇总后,将符合过渡条件人员材料(《登记表》、《花名册》),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审核后的符合过渡条件人员材料,报送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后,将过渡人员情况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核发批准过渡文件。同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