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2018年2月13日)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深刻把握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城乡关系变化特征,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新旗帜和总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区农牧业农村牧区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三农三牧”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也要看到,我区欠发达的基本区情尚未根本改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特别是“三农三牧”领域还有不少短板,农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农牧民收入水平不高,脱贫攻坚任务艰巨。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目标、更有力的决策,加快推进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对“三农三牧”工作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三农三牧”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坚持农牧业农村牧区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推动农牧业全面升级、农村牧区全面进步、农牧民全面发展,让美丽乡村成为亮丽内蒙古的鲜明底色。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农村牧区产业更加兴旺,农牧业供给体系质量明显提高;农村牧区生态环境明显好转,人居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农牧民文化生活不断丰富,乡风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农牧民收入稳步增长,现行标准下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旗县全部摘帽,让广大农牧民同全区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实现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农牧业结构得到根本性改善,农牧业全要素生产率显著提高,乡风文明程度显著提升,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美丽宜居乡村基本实现,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农牧民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到2050年,与全国同步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农牧业强、农村牧区美、农牧民富全面实现。
(三)基本原则
——坚持农牧业农村牧区优先发展。把“三农三牧”摆在重中之重位置,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牧区工作的领导。全力推进乡村振兴,加快补齐农牧业农村牧区短板,让农牧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牧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牧区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统筹协调推进。准确把握乡村振兴的科学内涵,挖掘乡村多种功能和价值,统筹谋划农村牧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切实增强系统性、关联性、协同性。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新局面。
——深化改革创新。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有利于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引导城市资源要素向农牧业农村牧区流动,激发农村牧区各类要素潜能和各类主体活力,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着力推进牧区振兴。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提出的“着力抓好农牧业和牧区工作”的重要指示,持续加大对牧区发展的投入力度,着重加强牧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牧区发展条件,全面提高牧区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持续增加牧民收入,确保牧区与农村同步振兴。
——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顺应农牧民新期盼,把维护农牧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牧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升农牧民素质,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充分调动农牧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乡村振兴内生动力。
——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科学把握不同村庄变迁的发展趋势,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搞好规划、政策和制度设计,注重乡村振兴规划与新型城镇化等规划的有效衔接,合理设定阶段性目标,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搞层层加码,不搞一刀切,不搞形式主义。
二.深化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提升农牧业发展质量
(一)加强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和补充耕地任务。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大规模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将中低质量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把高标准农田全部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对永久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制度。加强东部地区黑土地保护利用。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继续推进百亿斤粮食增产、节水增效等工程。抓好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建设,深入推进“四个千万亩”节水灌溉工程。推进牲畜棚圈改造升级,加强人工草地和饲草料储备库建设,增强牧区防灾减灾能力。加快实施“改盐增草(饲)兴牧示范工程”和优质饲草工程,大力推进粮改饲,扩大青贮玉米、苜蓿等饲草生产种植面积,建成一批草产业园区和饲草料基地。
(二)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坚持农牧结合、以牧为主,做优草原畜牧业,做强农区畜牧业,稳步提高畜牧业占第一产业的比重,加快推进由畜牧业大区向畜牧业强区转变。以现代化示范牧场创建为引领,统筹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大力培育家庭牧场、合作社、养殖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增加牧区家庭牧场和农区标准化规模养殖比重,提高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饲养水平。加快优势区域畜牧业发展,实施“双百千万高产创建工程”,抓好“五大奶牛养殖区”“三大肉羊养殖区”“两大肉牛养殖区”“绒山羊品种资源保护区”建设,支持东部重点盟市做大做强肉牛产业。积极探索马、驼、驴等其他畜种产业化发展路径,培育畜牧业发展新优势。推进粮食主产旗县整县肉牛肉羊养殖,适度发展生猪家禽养殖业。
(三)推进农牧业科技创新。深化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着力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加大农牧业科技研发投入,支持节本增效、优质安全、绿色环保等先进实用技术研发。推进现代农牧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科技服务村点建设。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等先进节水灌溉技术,加快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农牧业。实施优势牲畜和农作物种业创新工程。推进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农牧业机械化水平。加快推进农牧业信息化建设,开展“互联网+现代农牧业”行动。实施智慧农牧业气象工程,推进遥感技术应用,提升气象服务农牧业能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农牧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推行“科技人员包村联户”服务模式,健全基层农牧业科技推广机构和人员激励政策,探索建立政府以市场竞争方式购买农机推广服务的机制。
(四)实施质量兴农兴牧战略。坚持质量兴农兴牧、绿色兴农兴牧,制定和实施质量兴农兴牧规划,建立健全质量兴农兴牧政策体系,促进农牧业发展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实现农牧业生产由总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加强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标准化生产技术,使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农牧户走上规范化标准化生产轨道。以产业兴村强县行动为抓手,大力发展县域优势特色农畜产业,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产业强旗强县。实施兴林富民行动,推进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加强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健全从农田牧场到餐桌的质量追溯系统。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提升旗县(市、区)、苏木乡镇监管能力。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五)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把现代产业发展理念和组织方式引入农牧业,开发农牧业多种功能,延伸产业链、打造供应链、提高附加值,促进农村牧区产业提质增效、多元发展。启动农村牧区产业融合示范园创建,继续实施“百县、千乡、万村”产业融合示范工程。实施农畜产品加工业提质增效行动计划,加快行业整合和跨区域联合与合作,培育产业化领军企业,落实农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和农畜产品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政策,支持主产区农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增值。深入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综合示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农牧业产业模式。
加强农村牧区流通体系建设,打造农畜产品销售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供销、邮政、快递及各类企业把服务网点延伸到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建设现代化农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体系,支持农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打通农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物流渠道。适应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的新变化,实施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鼓励各地充分挖掘特色资源,大力发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旅游产品,在具备条件的村庄建设田园综合体,打造一批具有浓郁地区特点、民族特色的“亮丽村镇”。鼓励在乡村地区兴办环境友好型企业。积极培育乡村共享经济、创意农牧业、体验服务、特色文化产业等新增长点,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六)加强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完善农畜产品品牌建设政策支持体系,分行业、有重点、有计划地推进“三品一标”认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农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和名优品牌培育工作。启动内蒙古绿色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程,优先在牛羊肉、马铃薯等优势主导产业培育自治区级“蒙”字号区域公用品牌,支持盟市将产品品质、产地环境和工艺技术相结合培育区域优势品牌,支持有条件的旗县立足自身特色产业培育县域公用品牌。保护和发展地理标志农畜产品,支持各行各业协会等组织注册和应用地理标志商标。探索建立优质农畜产品品牌宣传推广目录,扶持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搭建品牌农畜产品营销推介平台,举办优质特色品牌产品展销会、博览会。
(七)推进小农牧户生产经营现代化。处理好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与扶持小农生产的关系,农牧业生产经营坚持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不搞一刀切,不搞行政命令。完善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牧业全程社会化服务,建设一批基层农牧服务中心,培育一批服务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各类组织大力开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集中育秧、生产托管、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帮助小农牧户节本增效,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化农牧业发展轨道。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发挥农牧业企业、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提升小农牧户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改善小农牧户生产设施条件,帮助农牧民对接市场、提高抗风险能力。制定扶持政策,支持小农牧户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牧业、设施农牧业、体验农牧业、定制农牧业,多种途径进入规模经营、现代生产,拓展增收空间,提升小农牧户自我发展能力。
三.着力推进乡村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统筹推进农村牧区生态治理。建立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机制,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防护林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牧还草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加快推进阴山绿化、黄河廊道绿化和科尔沁沙地、浑善达克沙地、乌珠穆沁沙地重度危害区治理,加强大青山保护与生态修复。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抓好荒漠化、沙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建立农牧业节水激励机制。严格实行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制度,扩大耕地轮作试点。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继续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加大乱垦、乱牧、乱采治理力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在湖泊实施湖长制,推进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加快黄河流域、辽河流域和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水生态环境治理,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有效防范外来生物入侵。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培育生态产业,加快乡村自然资本增值,增加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统一。
(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健全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不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等指标。落实农牧业功能区制度,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实行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完善森林、草原、湿地、水土保持等生态补偿制度。鼓励各地在重点生态区位推行商品林赎买制度。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政策。建立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依托重点生态治理工程项目,开展农牧业生态保护与受益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探索建立生态产品购买、森林碳汇等市场化补偿制度。推行生态建设和保护以工代赈做法,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更多生态公益岗位。
(三)加快治理农牧业资源环境突出问题。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病死畜禽等农牧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全面开展控肥增效、控药减害、控水降耗、控膜提效“四控行动”,实现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加强农村牧区水环境治理,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土壤污染治理,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推进重金属污染耕地防控和修复工作。严禁向农牧业农村牧区转移工业和城镇污染。加强农牧业资源环境生态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农牧业资源环境生态监控预警体系。提升农村牧区环境监管能力,落实县乡两级农村牧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四)大力整治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实施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推动有条件的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推进农村牧区“厕所革命”,实施粪污治理整县推进工程,实现农村牧区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深入推进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广清洁能源。逐步建立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继续推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强化新建农房规划管控,加强“空心村”服务管理和改造。保护保留乡村风貌,开展田园建筑示范。实施乡村绿化行动,建设森林村镇,保护古树名木,维护造林绿化成果。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四.繁荣兴盛乡村文化,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一)加强农村牧区思想道德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并举,采取适合农村牧区特点、农牧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有效方式,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提振广大农牧民群众“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的信心和热情。加强农村牧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农牧民学习讲堂”作用,推进思想道德教育进嘎查村、入农牧户。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加强诚信建设,开展诚信农牧户创建活动,普及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
(二)传承发展提升农村牧区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内蒙古游牧文化与农耕文化交融、多民族文化交相辉映的优势,健全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注重民族文化的艺术转化,推进民族艺术品牌体系建设,打造农村牧区特色文化艺术名片。加强内蒙古特色民族戏剧和地方戏的研究、保护、传承、创作。加强农村牧区历史文化保护,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保护好游牧文化、农耕文化等遗迹。推动优秀民族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合理适度利用,扶持发展民族民俗和乡村记忆博物馆。深入挖掘手工技艺、民族服饰、民俗活动等农村牧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生产性保护。加强蒙医蒙药保护和传承。
(三)推进农村牧区公共文化建设。按照有阵地、有标准、有网络、有内容、有人才的要求,加快构建农村牧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发挥县级公共文化机构辐射作用,加强乡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促进阵地文化、流动文化与数字文化服务相结合,提升服务效能。集中实施一批文化扶贫项目,提高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加快乌兰牧骑事业发展,拓展乌兰牧骑综合功能,弘扬乌兰牧骑扎根基层、服务人民的优良传统,积极开展送文艺进乡村活动。推动文化下乡,鼓励文艺工作者深入农村牧区、贴近农牧民群众,推出具有浓郁乡村特色、充满正能量、深受农牧民欢迎的文艺作品。实施自办文化扶持项目,支持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农牧民书社和业余剧团等群众文化组织建设。保障特殊群体基本文化权益,做好农牧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群体文化服务工作。繁荣发展农村牧区文化市场,加强农村牧区文化市场监管。
(四)开展移风易俗行动。以“乡风文明提升行动”为抓手,加快推进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农村牧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进一步提升农牧民精神风貌。引导嘎查村成立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制定完善村规民约,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厚葬薄养、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倡导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乡村风尚。深化农村牧区殡葬改革。开展农村牧区科普工作,提高农牧民科学文化素养。丰富农牧民精神文化生活,加强无神论宣传教育,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五.创新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
(一)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实施“北疆先锋”工程为抓手,大力推进“富民党建”,以抓党建促振兴,增强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把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嘎查村党组织。实施农村牧区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行动,注重吸引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党员干部到嘎查村任职,选优配强嘎查村党组织书记。建立选派第一书记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农村牧区基层干部和党员培训轮训制度,嘎查村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培训1次。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探索建立党员分类管理办法,注重在优秀青年农牧民中发展党员,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建立稳定的嘎查村级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实行嘎查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建立嘎查村级权力规范运行和有效监督机制,加大基层小微权力腐败惩处力度。
(二)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健全和创新嘎查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农村牧区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嘎查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嘎查村委会主任。全面加强村务公开和监督,健全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加强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村民自治议题形成机制,积极探索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协商形式,注意培育民间协商组织者和带头人。重视发挥新乡贤作用。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等群众性社会组织,引导农牧民成立志愿者协会、文体协会、调解协会、老年协会等服务性社会组织。集中清理上级对嘎查村级组织考核评比多、创建达标多、检查督查多等突出问题,整治牌匾乱挂等现象,真正为嘎查村级组织减压减负。维护嘎查村民委员会、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和权利。
(三)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树立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将政府涉农涉牧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农村牧区综合执法体系,推动执法队伍整合、执法力量下沉。建立健全乡村调解、旗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大力宣传与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农牧民法治素养,引导农牧民依法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完善农村牧区法治服务,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扩大法律援助在农村牧区的覆盖面。
(四)提高乡村德治水平。将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起来,深入挖掘熟人社会、乡土文化蕴含的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新,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引导广大农牧民爱党爱国、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勤劳致富。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广大农牧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创新发展孝敬文化、新乡贤文化,大力选树最美嘎查村教师、最美乡村医生、最美村官等典型,评选表彰好媳妇、好儿女、好公婆等身边好人,深入宣传道德模范、时代楷模先进事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抓好平安乡村建设。加强农村牧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快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功能和运行机制,建设平安乡村。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农村牧区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开展打击黄赌毒盗拐骗等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影响农村牧区社会稳定、破坏农牧业生产和侵害农牧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农牧民群众的安全感。依法打击农村牧区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牧区公共事务。加强农村牧区警务、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开展农村牧区安全隐患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保障农村牧区社会公共安全。推进农村牧区网格化管理。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不断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实施草原平安工程,抓好嘎查村警务室、草原“110”群防群治工作。
六.提高农村牧区民生保障水平,建设幸福美丽家园
(一)优先发展农村牧区教育事业。坚持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一体、均衡发展,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实现学校建设标准、教师编制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本装备配置标准“四统一”。科学规划农村牧区学校布局,保留并办好必要的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加强农村牧区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支持教育基础薄弱旗县普通高中建设,巩固农村牧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强职业教育,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把农村牧区需要的人群纳入特殊教育体系。统筹配置城乡师资,加强“同频互动课堂”建设,进一步扩大农村牧区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健全学生资助制度,确保没有一个农村牧区学生因贫失学。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升农村牧区学生健康水平。
(二)多措并举促进农牧民增收。构建农牧民收入增长长效机制,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保持农村牧区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镇居民。挖掘经营性收入潜力,大力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帮助农牧民获得更多产业利润。积极推进农牧民就业创业,实施乡村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开展返乡创业示范旗县创建活动,建立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基金,统筹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就业培训,提高工资性收入。加快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牧民变股东,进一步增加财产性收入。完善农牧民收入性补贴政策,不断拓展转移性收入。
(三)改善农村牧区基础设施条件。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公路、供水、电网、供气、广播电视、快递物流、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进一步改善农村牧区住房、出行、饮水、用电、通讯条件,补齐嘎查村基础设施短板。加强“四好农村路”建设,推进通村组硬化路建设。推进节水供水调水重大水利工程,实施国家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自治区牧区储水窖工程和盟级规划外饮水安全工程。改造升级农村牧区电网,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施数字乡村战略,加快宽带网络进村入户,扩大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覆盖面,普及应用远程医疗、远程教育,消除城乡数字鸿沟和信息孤岛。健全农村牧区基础设施投入和管护长效机制,巩固基础设施建设成果。
(四)加强健康乡村建设。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旗县级医院“龙头”作用,强化苏木乡镇卫生院“枢纽”功能,夯实嘎查村卫生室“网底”基础,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预防保健机构建设,做好重大传染病、慢性病和地方病的防控工作。支持大医院的医生到基层医院多点执业,鼓励大医院与苏木乡镇医院建立医联体,开展远程医疗、巡回医疗。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高妇幼、老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水平。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政策,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推进固定和流动相结合的“小药箱”进牧户工程。倡导优生优育,开展母婴健康行动。强化健康教育,实施农牧民营养计划和控烟限酒行动。推动全民健身运动进农村牧区,配置健身公共设施。深入开展农村牧区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牧区卫生环境。
(五)推进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缴费补贴政策,稳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强低保对象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进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确保进城落户农牧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构建多层次农村牧区养老保障体系,创新多元化照料服务模式,推广农村“互助幸福院”和牧区“养老育幼”做法,加强农村牧区敬老院建设,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老有所乐”。加强农村牧区残疾人服务,落实残疾人特惠政策。
(六)改善边境地区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以富民为核心、固边为目标,大力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推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补齐边境一线嘎查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服务等短板,促进守土护边群众发展生产、安居乐业。提高边境牧民生活补贴标准,提升边境地区群众的收入保障和社会保障水平,落实边境地区公益林补偿和草原补奖政策,推进边境地区精准帮扶,对边境一线困难农牧民实行兜底保障。推进边境地区特色村镇建设,加快发展边境特色旅游和互市贸易,繁荣边境经济。
七.全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提高脱贫质量
(一)强化精准帮扶。围绕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瞄准贫困人口深入推进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健康扶贫等重点工程。聚焦特殊贫困人口精准发力,综合实施保障性扶贫政策,确保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贫困人口病有所医、残有所助、生活有兜底。把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聚焦深度贫困。落实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加大对深度贫困旗县、深度贫困嘎查村、深度贫困人口的扶持力度,新增扶贫投入主要用于深度贫困地区,新增脱贫攻坚项目主要布局于深度贫困地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深度贫困地区,坚决攻克深度贫困堡垒。
(三)培育内生动力。把扶贫同扶志、扶智结合起来,改进帮扶方式方法,更多采用生产奖补、劳务补助、以工代赈等机制,教育引导贫困群众克服“等靠要”思想,增强发展生产和务工经商基本技能,激发脱贫致富内生动力。充分利用职业技术院校教育资源,加大对嘎查村“两委”班子、致富能人、小微企业负责人等带头人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带动脱贫致富能力。
(四)压实脱贫责任。坚持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特别是贫困旗县的主体责任。发挥自治区派驻国贫旗县督导组作用,加强对驻村工作队的管理考核。改进扶贫督查巡查、考核评估办法,严肃查处一些地方存在的识别不准、工作不实、弄虚作假、数字脱贫等问题,严格执纪问责。严控开展增加一线扶贫干部负担的各类检查考评,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保护和调动基层一线扶贫干部工作积极性。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八.深化农村牧区改革,推进乡村振兴体制机制创新
(一)巩固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落实第二轮土地草原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保持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抓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任务。落实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草原所有权和农牧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草原经营权。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原经营权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股从事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放活土地草原经营权。创新土地草原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牧户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及入股等形式流转承包土地草原,鼓励农牧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二)深入推进农村牧区土地制度改革。抓好农村牧区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稳妥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农牧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牧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牧民房屋使用权。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禁下乡利用农村牧区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庄园会所,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旗县政府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优先安排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用地,允许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单独选址的农牧业设施和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牧区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农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仓储、产地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或发展农村牧区二三产业的旗县,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三)统筹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等各项改革。按照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先行开展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全面做好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身份确认、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等工作。发展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探索资源有效利用、提供农牧业生产服务、物业管理、发展混合经营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增强集体经济活力,全面完成集体经济空白村“清零递增”工作目标。坚持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确方向,发挥嘎查村党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集体资产。维护进城落户农牧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牧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加强基层社建设,增强为农牧民服务能力。推进集体林权、国有林区林场改革。加大农垦改革力度,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
(四)全面落实农牧业支持保护制度。落实完善财政补贴政策,优化存量、扩大增量,支持绿色农牧业发展,提升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落实国家农畜产品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协作机制,活跃粮食流通。落实和完善农牧民直接补贴制度,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稳定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健全农牧民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开展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积极推进政策性肉羊、肉牛保险和农牧业大灾保险试点。
(五)深化农牧业农村牧区“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化农牧民农村牧区领域的“放管服”改革,破除束缚农牧民手脚的不合理限制,切实保障农牧民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激发农牧民创业创新创造活力。继续压减农牧业农村牧区领域审批发证,清理规范涉农涉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为各类涉农涉牧主体发展松绑减负。加强农村牧区市场规范整顿,切实维护农牧民权益。推动乡村治理重心下移,把更多资源、服务、管理下放到基层。创新基层管理体制机制,完善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打造“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的综合便民服务平台,探索开展代缴代办代理等便民服务。积极推广应用“互联网+服务”模式,在村庄普遍建立网上服务站点。
(六)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农牧民和合作社入股龙头企业,扶持合作社兴办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牧民,实现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深度融合。发展股份合作经济,推动农牧民与嘎查村集体以土地、资源、资产等入股龙头企业,采取保底收益加股份分红等形式联结,提高联结机制的紧密程度。允许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将享受的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入股企业。探索推广现代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层级分类型制定示范联合体评选标准和指标体系。强化龙头企业合同履约监督,提高合同履约率。
九.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破解人才瓶颈制约
(一)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全面建立职业农牧民制度,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培养造就一支新型职业农牧民队伍,优化农牧业从业人口结构,改善农村牧区人口结构。实施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完善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体系。推动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牧民培育培训中心开展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支持农牧民通过弹性学制参加中高等农牧业职业教育。引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龙头企业等主体建立实训基地和田间学校,承担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任务。规范新型职业农牧民认定管理工作,开展职业农牧民职称评定试点。
(二)加强农村牧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人才管理职能部门简政放权,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落实和保障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评价和使用上的自主权,提高农村牧区专业人才服务保障能力。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继续实施特岗教师计划,加大义务教育阶段城乡教师、校长交流力度,推行乡村教师“县管校聘”。优化基层人才结构,实施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继续选调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为乡村振兴培养专业化人才。落实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和现代青年农牧场主、林场主培养计划,围绕各地优势特色产业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培养一批农牧业职业经理人、种养能手、电子商务师、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民族工艺制作人等,建立认定评价制度。
(三)发展壮大科技人才队伍。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全面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和企业挂职、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制度,保障其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推动科技人才向农村牧区流动。实施农牧业科研杰出人才计划、杰出青年农牧业科学家项目和农村牧区科技“星创天地”项目。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探索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机制,允许农技人员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合理取酬。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壮大农技服务人员队伍。建立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实践锻炼等多种方式并举的人力资源开发机制,完善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
(四)鼓励引导社会各界投身乡村建设。以政策吸引、事业凝聚、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支持企业家、党政干部、专家学者、医生教师、规划师、建筑师、律师、技能人才等,通过多种途径、各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事业,将现代科技、生产方式和经营模式引入农村牧区。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优势,调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农村牧区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乡风文明建设、农村牧区弱势群体关爱等。实施乡村振兴“草原巾帼行动”。试行企业家挂名村委会主任。
十.加大乡村振兴投入保障力度,形成多元投入格局
(一)保持财政投入稳步增长。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三牧”倾斜,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优化财政供给结构,推广“大专项+项目清单”管理方式,加大行业内资金整合,推进行业间资金统筹衔接配合,增加旗县(市、区)自主统筹空间,提高涉农涉牧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乡村振兴。发挥自治区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通过财政担保费率补助和以奖代补等,加大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涉农涉牧政府性基金运营,助力农牧业企业发展和贫困户脱贫。适当发行一般债券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脱贫攻坚领域的公益性项目。稳步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改革,自治区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身收益能够满足偿债需求的乡村公立型公益性项目建设。规范各级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不得借乡村振兴之名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二)拓宽资金筹集渠道。调整完善土地草原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农牧业农村牧区投入比例。充分发挥我区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优势,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区内统筹,将指标交易所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政策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定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配套设施建设补助、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明确政策边界,维护好农牧民利益。采取财政一事一议、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农牧民投工投劳直接受益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三)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制定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支持各金融机构向下延伸设立分支机构,持续扩大农村牧区金融服务覆盖面,创新支农支牧系列金融产品,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内蒙古分行进一步拓宽金融服务业务,加大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强化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乡村振兴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快农村信用社自治区联社改革步伐,推动旗县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开展差异化、特色化金融服务。发挥支农支牧(含扶贫)再贷款导向作用,扩大涉农涉牧领域和贫困地区信贷投放。推进农村牧区普惠金融发展,改善农村牧区支付结算环境,进一步升级助农金融服务点,推动电商、信贷、便民服务等多功能融合发展。对涉农涉牧业务达到一定比例的地方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监管和考核办法,调动金融机构“三农三牧”信贷投放的积极性。支持涉农涉牧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三板、创业板、主板及境外挂牌上市。强化各级政府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积极推广农牧户算账理财活动,维护农牧民群众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党对“三农三牧”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领导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准确把握“三农三牧”工作新的历史方位,切实把农牧业农村牧区优先发展作为建设现代化内蒙古的一项重大原则,着力抓好乡村振兴这一重大战略任务的落实。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牧区工作领导体制。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责任制,实行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旗县委书记要当好“一线总指挥”。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强化资源要素支持和制度供给,做好协同配合,形成乡村振兴工作合力。加强各级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部门建设,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发挥好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着力抓好乡村振兴示范嘎查村建设。各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每年要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建立盟市、旗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绩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三农三牧”工作队伍建设。把懂农牧业、爱农村牧区、爱农牧民作为基本要求,加强“三农三牧”干部队伍培养、配备、管理、使用。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要懂“三农三牧”工作、会抓“三农三牧”工作,分管领导要真正成为“三农三牧”工作行家里手。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三农三牧”干部队伍能力和水平。拓宽旗县级“三农三牧”工作部门和苏木乡镇干部来源渠道,注重从优秀嘎查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选用苏木乡镇公务员、苏木乡镇领导干部、事业编制人员。把到农村牧区一线工作锻炼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注重提拔使用实绩优秀的干部,形成人才向农村牧区基层一线流动的用人导向。建立健全关爱帮扶基层干部制度,落实正常待遇和福利,完善正向激励机制。
(三)强化乡村振兴规划引领。科学编制全区乡村振兴规划,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乡村振兴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或方案。加强各类规划的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根据发展现状和需要分类有序推进乡村振兴,对具备条件的嘎查村,要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其延伸;对自然历史文化资源丰富的嘎查村,要统筹兼顾保护与发展;对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的嘎查村,要积极稳妥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对边境地区嘎查村,要采取特殊扶持政策,保障固边戍边需要。
(四)营造乡村振兴良好环境。采取法治引领、政策支持、舆论宣传、奖励激励等形式,引导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投身乡村振兴。大力宣传推进乡村振兴的生动实践,讲好乡村振兴内蒙古故事,凝聚振兴乡村强大合力。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智库等机构,建立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智力支持。适时研究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
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迎难而上、埋头苦干、开拓进取,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