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不良信息将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王乐)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5月11日经自治区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施行,将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6月19日,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王金豹在自治区政府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
自治区发改委财政金融处处长海山表示,本《办法》将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分为三大类,即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和良好信息,并作了具体列举。基本信息包括可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以及相关行政许可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不良信息包括欠缴税费、行政处罚等十二类信息;自然人的不良信息包括行政处罚、骗保等十一类信息。以上信息将全部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自治区发改委信用管理中心主任商显刚说,信息的使用一定要建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国家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需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可以按照有关程序和条件,批量共享或者查询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向社会披露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披露。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不良信息的披露期限为五年,披露期限届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不良信息转为档案保存,自然人的不良信息予以删除;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信息。对信息主体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办法》规定可以向做出违法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除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做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在不良信息中予以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