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要求,我厅对2013年全面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3年至2014年新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37件,由厅属二级单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9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1.决定“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和失效。
2.决定“修订后重新公布”的,请各责任单位、部门尽快重新修订印发。
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191号)规定,全面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公布目录之日起延长5年;新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一律5年,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各单位、部门应把握好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4.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内政办发〔2014〕127)要求,从2014年12月14日起,农牧业厅属各单位均不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今后厅属各单位制发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以农牧业厅名义制发。
附件:1.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2.自治区农牧业厅属二级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