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意见促进农牧民工融入城镇
[ 导读 ] 日前,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牧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日前,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牧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从扩大稳定农牧民工就业、维护农牧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农牧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促进农牧民工社会融合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举措,以扎实做好为农牧民工服务的各项工作,使农牧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
提高职业技能,纳入终身培训体系
按照《意见》要求,我区将农牧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等现有培训资源优势,建设一批农牧民工实训基地。同时,要打破地域限制,使农牧民工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要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牧区的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牧区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合法权益
近年来,因农牧民工讨薪而引起的案件频发,对此,《意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所有用人单位与农牧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对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牧民工可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对违法用工、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实行“黑名单”制度。同时,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落实农牧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引导和推动用人单位合理提高农牧民工工资水平。各地要落实“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畅通农牧民工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绿色通道”,对确有困难的农牧民工,要适当减免仲裁、诉讼费用。
深化户籍改革,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在推进农牧民工在城镇落户方面,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农牧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
在改善农牧民工居住条件方面,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使居住其中的农牧民工住宿条件得到改善;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牧民工,允许农牧民工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牧民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在保障农牧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方面,《意见》中明确,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加强城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建设,形成与城镇居民需求相协调的学校布局;鼓励地方扩大教学资源,满足农牧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落实好农牧民工子女就近上小学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
在加强农牧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方面,将农牧民工及其随迁子女纳入免疫规划,优先落实流动人口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
鼓励参与社区自治,促进与市民交往交流
此外,《意见》还要求,要完善农牧民工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农牧民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鼓励农牧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要把农牧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等向农牧民工免费开放;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牧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同时,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农村牧区空巢、独居、“五保”和优抚对象等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养老难题;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发挥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