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09.03.2016  18:26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批准,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区水土资源、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构筑北疆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内蒙古横跨“三北”,位于黄河、辽河、嫩江、海河等四大水系的中上游或源头,是祖国北方最重要的天然生态屏障。搞好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事关国家经济发展、边疆稳定和生态安全。自治区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大力推进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和生态修复,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并于2015年7月26日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此期间,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水利厅及时成立了由分管厅长任组长的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推进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我区派出调研组到相关省区认真开展了调研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在广泛征求各盟市、旗县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水保站王虎刚供稿,潘英华编辑)    
呼和浩特市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检查力度
按照《自治区2018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环保局厅
市环保局全面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环保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