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制定出台《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1.09.2017  17:25

      经自治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意,9月12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我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我区是全国第5家《实施意见》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备案的省市区,这意味着我区落实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走在全国的前列。
      自治区《实施意见》共7个部分、36条,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和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等内容。
      《实施意见》在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在具体政策上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创新:一是有针对性解决职称问题。针对职称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和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关心的问题,比如评价要素的调整、评价方式的改革等方面,提出了明确意见。二是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我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民族特色领域人才、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认定相应职称。三是探索建立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聘制度。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医疗卫生、农牧业、林业、水利等岗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时,相关系列(专业)可建立专门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四是建立职称评审监管机制。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单位审核、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五是逐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治区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逐步下放到符合条件的盟市,各盟市逐步将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旗县(市、区);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本科高校、大型医院以及重点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均可报自治区备案后,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自主开展相关系列高级职称的评审。人社部门不再审批自主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六是完善职称评审 “三级公示”制度。职称申报前要在单位内部公示,盟市(厅局)在审核报送前要在盟市(厅局)范围内公示,自治区评审结束后要在全区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七是探索建立自治区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不讲诚信、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违纪违规行为,经查实取消已取得的评审资格,并记入失信黑名单。对申报单位以及有关部门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