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43次主任会议
9月11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43次主任会议,决定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9月24日在呼和浩特召开。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那顺孟和主持会议,副主任王波、吴团英、李荣禧、廉素、和彦苓,秘书长施文学出席会议。
会议通过了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建议议程:审议《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草案修改稿)》《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草案)》《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草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审查批准《呼和浩特市促进蒙医药发展办法》《包头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条例》《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的决定》《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区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人事任免事项。
为督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旗法各项规定,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维护国旗的尊严,会议决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执法检查,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赴五盟市进行实地检查,并委托其他盟市人大常委会(工委)进行自查,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
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审查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审查的重点内容、工作程序及批准规定。(记者 章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