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本网讯(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杨凡) 5月26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现有组成人员63人,出席本次全体会议的52人,符合法定人数。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呼尔查主持第三次全体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梓、那顺孟和、王玉明、杭桂林、吴团英、李荣禧、廉素,秘书长孙惠民及常委会委员出席会议。自治区副主席常军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列席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的决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鄂温克族自治旗湿地保护条例>的决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7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第1号至第8号议案办理意见的报告和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指出,依法提出议案是人大代表的法定职权,办理代表议案是国家机关和各有关方面的法定责任。会议期间,组成人员对有关法规、议案、报告提出重要审议意见,主任会议成员高度重视,与有关工作委员会及时进行研究,就审议意见的处理提出了相应落实意见。
会议强调,本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8件议案办理意见的报告,综合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议案将通过不同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会议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法规得到有效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新增资金的安排使用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责任编辑 李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