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闭幕
会议决定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2016年6月21日召开
5月30日下午,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呼和浩特闭幕。会议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6月21日在呼和浩特召开。
受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君委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呼尔查主持会议,副主任杜梓、吴团英、李荣禧、廉素,秘书长孙惠民和常委会委员出席会议。自治区副主席云光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列席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鄂温克族自治旗旅游条例》的决定〉的决议》《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第1号议案办理意见的报告》《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第3号议案办理意见的报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6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并为新任命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云喜顺颁发了任命书。
会议指出,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出台这部创制性地方性法规,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3个盟立法需求的具体举措。自治区人民政府、锡盟行署和有关部门要抓好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也将继续关注和监督法规的实施,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会议强调,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呼伦贝尔市等7个设区的市立法条例。这些条例是7个设区的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规范本地区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的重要法规。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和立法条例的规定,努力立管用之法、务实之法,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会议指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今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次制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计划安排,本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健全绩效评价体系,继续推动规划有效实施。
会议指出,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次会议安排的1次专题询问和2次工作评议都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下一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继续总结经验,完善组织方式和询问、评议形式,在做精、做实、做出成效上下功夫,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建议议程是:补选自治区主席;补选全国人大代表。会议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好这次大会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精心组织选举,确保大会圆满成功。(记者 肖振英)
《内蒙古日报》2016年5月31日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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