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23.09.2015  15:17

   本网讯(记者 范悦怡) 9月23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呼和浩特举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呼尔查主持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邢云、赵忠、杜梓、杭桂林、吴团英、李荣禧出席会议,自治区副主席白向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列席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决定》;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动物诊疗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人事任免事项。

  本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这次修改立法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认真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在总结自治区立法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对发挥人大对立法工作的主导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范法规审查批准工作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会后,法工委将认真整理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做好修改完善工作,为条例提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做好准备。

  本次会议听取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工作评议和满意度测评。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政府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质量方面取得的成绩,同时直面差距、查找不足,提出了很好的评议意见。会后,教科文卫委员会将认真整理形成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责任编辑 李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