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选任人民监督员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厅《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人民检察分院及所辖呼市、包头、集宁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二、选任名额
本次共选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80名。
三、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热心司法事业,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人民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2.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留用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3.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或者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4.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同一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
四、报名方式
公民可以自荐报名,全区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也可以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个人自荐须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村、居委员会)签署意见,组织推荐须征得推荐人同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人民检察分院原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任期未届满且愿意留任的,需按照个人自荐或组织推荐形式重新报名,纳入本次选任范围。
报名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近期小2寸同底彩色正面证件照3张;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
3.学历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复印件2份;
4.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表》或《人民监督员推荐表》,一式两份,报名表格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门户网站(网址:www.nmgsft.gov.cn )自行下载,也可在报名现场领取。
五、报名时间
5月21日至6月22日。
六、报名地点
1.报名人员可将报名表及相关材料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南路15号
邮编:010010)
2.也可将报名表及相关材料制作成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3.也可将报名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法制处(联系人:李琳 联系电话:0471—5301247)
七、选任程序
1.初步审查。报名时间截止后,自治区司法厅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查,择优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应超过人民监督员总数的50%。
2.任前公示。自治区司法厅向社会公示拟任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受理异议的部门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7天。
3.公布名单。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自治区司法厅做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制作《人民监督员名册》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本公告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471—5301246
附件: 1.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