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推行养老服务机构 等级评定

13.02.2017  15:03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首席记者 张昊文)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日前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共分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并从规模、环境、居室、厨房餐厅、医疗康复、公共区域、管理、服务、运营情况等方面,分别对二级到五级养老机构的评定标准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同时明确,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公办养老机构需持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养老机构需持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民政、消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年检审查合格证。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机构专属银行账户。

  《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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