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 可选择7家医院住院治疗

19.10.2015  15:30

[ 导读 ]该《办法》明确,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入院一周内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并提供住院通知书复印件。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住院期间不得同时发生门诊费用,也不得外购药。

  记者近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需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中医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妇幼保健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3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内蒙古总队医院等7家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该《办法》明确,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入院一周内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并提供住院通知书复印件。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住院期间不得同时发生门诊费用,也不得外购药。同时,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在外地发生急病需就医购药的,返回后10日内将病情诊断书、有效票据交单位专管员查验保存,按本办法报销。危急患者需在外地住院检查治疗,要征得自治区医保局同意。此外,当地医院诊断和治疗确有困难的疑难重症患者,由定点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提出转院建议,并提出病情介绍,经科主任、分管院长签字后,报自治区医保局审批。批准转院的患者,在外地门诊检查时间为10天,住院为30天,如需延长,应在期满前征得自治区医保局同意,返回后10天内将有效票据交单位专管员查验保存,按本办法报销。

[责任编辑:赵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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