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
原标题: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
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这也意味着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靴子”正式落地。昨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如何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等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据了解,按照规定,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计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按照单位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统筹基金。此外,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对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冯有宽表示,以去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4538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略高)为例,按照职工本人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比例分别计算,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分别为363.04元和181.52元。不少事业单位人员涨工资后,拿到手的工资并不是实际数,这也成为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最大的疑惑。冯有宽举例道,假设工资每月涨了900元,实际拿到是300元,那么扣除的600元就是你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如何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一问题,冯有宽解释,按照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自治区实际情况看,机关事业单位大多数编外人员已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些人员按规定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于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自治区将出台补缴费用等政策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确保编外人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权益。
据冯有宽介绍,为了保持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国家规定了10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的部分依据退休时间按比例计发,这样,基本可以保持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蒋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