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法律依据
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分类处理
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法律依据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因订立、履行、变更、接触和终止农村、牧区林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反映因农村、牧区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等问题。
(3)反映因收回、调整承包林地发生的纠纷。
(4)反映因确认农村、牧区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反映因侵害农村、牧区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反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牧区林地承包经营纠纷。
2、法定办理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合同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
(二)行政裁决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问题。
(2)反映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森林、土地等权属争议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裁决。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
(三)行政许可
1、具体投诉请求:
(1)申请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建立、撤销、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或变更经营范围的问题。
(2)申请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问题。
(3)申请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苗的问题。
(4)申请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问题。
(5)申请主要林木良种种苗生产许可的问题。
(6)申请主要林木良种种苗经营许可的问题。
(7)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问题。
(8)申请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的问题。
(9)申请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苗检疫的问题。
(10)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问题。
(11)申请采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自治区珍稀林木的问题。
(12)申请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问题。
(13)申请携带、运输、邮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的问题。
(14)申请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问题。
(15)申请与国外签署涉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协议的问题。
(16)申请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问题。
(17)申请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下及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林地临时占用的问题。
(18)申请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的问题。
(19)申请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的问题。
(20)申请在重点国有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问题。
(21)申请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问题。
(22)申请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许可。
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号)等。
(四)行政补偿、行政给付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问题。
(2)反映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3)反映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
(4)反映林木良种经济补贴的问题。
(5)反映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的问题。
(6)反映退耕还林工程种苗造林补助、退耕补助、完善政策补助的问题。
(7)反映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补偿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补偿、行政给付。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五)行政复议、诉讼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对林业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问题。
(2)反映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林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林业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问题。
(3)反映林业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服权益的问题。
(4)反映林业主管部门做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决定不服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复议、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行政监察
1、具体投诉请求:
(1)检举林业行政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林业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发放林业许可文件、证件等问题。
(2)检举林业行政人员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监察。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行政处罚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盗伐、滥伐林木,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林业植物检疫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无木材运输证或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擅自开垦林地,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等违法行为的问题。
(2)反映在封禁期、休牧期放牧,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等问题。
(3)反映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规定猎捕野生动物、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擅自采集、运输、违法出售、收购、加工珍稀林木,擅自迁移古树,毁坏野生珍稀林木等问题。
(4)反映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问题。
(5)反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经营的种子未按照规定包装、附具标签、制作和保存档案的,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未审先推的,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的,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问题。
(6)反映存在违反森林公园管理规定行为的问题。
(7)在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野外用火,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擅自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盗窃、破坏、拆除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拒绝、阻碍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实施防火检查等问题。
(8)反映在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燃烧冥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建造坟墓、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进行经营性取水或者拦截水源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处罚。
3、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海关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等。
(三)立案侦查
1、具体投诉请求:
(1)反映盗伐、滥伐林木、擅自改变林地等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
(2)反映森林公园内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3)反映因冒领、侵占他人退耕还林补助款,虚报面积、骗取他人退耕还林补助款,毁坏退耕还林造林地等触犯法律的问题。
(4)反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立案侦查。
3、主要法律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林业信息公开范围的,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的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