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委举办《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培训班

18.03.2016  10:10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民委、公安厅于2月4日联合印发并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3月15日,自治区民委举办了《实施办法》培训班,全区各盟市民委(民族局)负责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及机关各处室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自治区民委副主任云国盛出席培训班并讲话。

自治区民委政策法规处对《实施办法》进行了逐条的解读,并就起草《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基本情况及主要政策调整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对学员们就我区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实践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和特殊情况,进行了现场答疑。

通过培训后,学员们一致认为,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切实抓紧、抓实、抓好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更好的为全区各族人民服务,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