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9.07.2015 11:34
本文来源: 科技厅
自治区水利厅厅长戈锋表示,我区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区之一,水土流失面积大、分布广、侵蚀类型多。根据2011年全国水利普查结果,我区土壤侵蚀面积达64.95万平方公里,占自治区总面积的55%,水力、风力侵蚀面积均列全国第2位,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随着我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矿产资源的大规模开发,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对原本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不断加剧,亟须通过立法加快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促进我区生态环境的改善。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是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方针。根据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内蒙古全区耕地1.37亿亩。其中,坡度为15-25度之间的耕地仅占0.28%,坡度为25度以上的耕地仅占0.01%。结合这一实际情况,条例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禁止在1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1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应科学选择树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针对目前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同时,根据不同地貌类型地区的水土流失情况,针对水力、风力和重力侵蚀区域的特点,因地制宜地规定了相应治理措施,并细化了建设单位从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到竣工后,停工期间等各环节应当履行的水土保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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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7.2015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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