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推进会召开

24.04.2015  11:02

   

   

   

  4月23日,自治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推进会在赤峰市召开。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在会上强调,检察机关要敢于动自己的“蛋糕” ,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成为常态,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有更多的获得感。

  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周黎明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自治区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韦亚力主持会议。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人大内司委、自治区司法厅有关领导,全区各盟市检察院检察长,司法局局长以及赤峰市人民监督员共百余人参加会议。

  马永胜指出,当前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要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一是深化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改革,拉开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距离,保证这项制度的公信力和监督的权威性、实效性;二是扩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将监督情形由原来的7种扩大至11种;三是改革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从制度上保障和强化监督的效果;四是改革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贯穿于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全过程,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成为常态。

  马永胜要求,全区检察机关完成好角色转换,把握工作的关联性,下一步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和知情权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加快依法治区的步伐。

  据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始创于2003年,目的在于“监督监督者”。 2010年,在总结7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了该项制度。2014年11月,自治区检察院联合司法厅在赤峰市和通辽市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两个试点地区在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合作监督范围的拓展、监督案件程序的完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保障等四个方面进行重点改革,探索破解“谁选 、选谁”、“怎么选、怎么管”、“干什么、怎么干”几个瓶颈问题。

  据介绍,2010年11月至2015年3月,全区人民监督员共受理监督案件169件198人,结案165件194人,其中拟撤案15件15人,拟不起诉150件179人,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162件,占监督结案的98.2%,不同意拟处理意见3件,占监督结案的1.8%,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结果147件。

  开始人民监督员改革试点工作以来,赤峰市人民监督员累计评议案件132件,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持有不同意见的三件案件均予采纳处理。2013年12月,喀喇沁旗赵某某单位受贿一案,经旗人民检察院审查,拟作不起诉处理,并按规定提交人民监督员程序评议。3名人民监督员评议后认为,此案应依法起诉,该院检察委员会经审慎研究,同意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审意见,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法院最终作出有罪判决。

  为提升监督效果,通辽市在程序上设置了“看、听、问”的必经步骤,确保人民监督员评议过程全程独立,检察机关人员全部回避,2014年自治区交办的14起不起诉案件,首次全部进入了监督评议程序。

  “权力是需要监督的”,赤峰市司法局副调研员李国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人民监督员自行管理,检察机关做好辅助工作的体制外运行模式的实施,不但从源头上保障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性和实效性,而且还有效破解了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的尴尬问题。

  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付占营告诉记者,现在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拓展为“7+4模式”,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参与案件跟踪回访和执法检查等制度,有利于人民监督员更加独立、公正、全面地行使监督权,更好地实现把关性监督和纠错性监督,把检察工作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韦亚力说:“这次会议,对于改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完善监督案件程序和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制度等重要改革内容,提出了更为详细、更具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区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提供了工作指南。

  会议期间,全体与会人员听取了赤峰、通辽两市的检察院和司法局的试点经验介绍,观看了赤峰市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专题片,参观了赤峰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区、警示教育基地、检务公开大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