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区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8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救助范围和救助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
《办法》明确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力争从根本上杜绝通过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骗取社会救助现象的发生。规定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平台。
《办法》下放了救助标准的制定权限,明确除低保家庭子女当年考上普通高校一次性救助标准由自治区政府制定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盟市人民政府制定,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标准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公布,并适时调整。
《办法》要求各地加强社会救助与慈善援助的衔接,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进行慈善援助。《办法》还对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社会救助办法将过去‘碎片化’的救助制度整合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8项社会救助制度,更有利于充分发挥救助制度的整体合力,编织一张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刘国刚说。(记者霍晓庆 实习生李梦雪)
[责任编辑 刘俊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