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于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5.10.2018  16:11

      2018年10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40条,对养老体制和原则、家庭赡养、居家养老、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条例》所规范的内容,既细化了上位法,又充分考虑了自治区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了解,《条例》的规定弥补了老龄事业经费缺乏和基层力量薄弱两个不足;明确了家庭赡养的义务和责任;加大了对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的支持力度;细化了居家养老的保障措施;建立了“双补贴、双保险”老年人福利制度;明确了对老年人的优惠待遇;对农村牧区的养老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强化了对困难老年人群体的兜底保障规定;回应了国家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要求;加大了对“坑老”、“骗老”行为打击力度。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8年10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法制办
内蒙古:独生子女每年可获二十日陪护假
  人民网呼和浩特10月23日电 (记者张枨)为保Nmgc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