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07.2016 17:35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自治区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政务公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监督检查本局政务公开工作;
(二)加强与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等沟通协调,做好统筹指导;
(三)对拟公开的重要(大)政务进行审批;
(四)对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五)加强政务公开经费保障,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第六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局政策法规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就政务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监督提出工作方案;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督促、检查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三)拟定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规章制度;
(四)对拟公开的重要(大)政务信息进行初审;
(五)负责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审核、答复;
(六)编制本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自治区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制发公文前审定公开属性;
(二)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及时向自治区现行文件资料信息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自治区局宣传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更新局门户网站,审核、上传、发布各类政务信息;
(二)梳理主动公开信息,推送到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发布平台;
(三)将局门户网站公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到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第九条 自治区局机关各处室(局)在局门户网站开设的相应专栏内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内容,经宣传处审核后发布。
第十条 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网站公开信息,并链接到自治区局门户网站。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二条 局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局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管工作等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三)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四)预决算及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决算;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
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许可有效期限及其他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八)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及案件处理结果;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等信息及其他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九)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等执行落实情况;
(十)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人事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状况分析、质量奖励、质量诚信及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领导成员等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业务办理流程;
(四)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检验、检定、检测、鉴定等资质;
(六)检验检测服务自我承诺的事项;
(七)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等执行落实情况;
(八)干部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工作信息;
(三)可能危及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四)正在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约谈会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公开:
(一)公开部门填写《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审批单》;
(二)一般政务信息公开经申请公开部门负责人初审、宣传处审核后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三)预决算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重要(大)政务信息公开,经申请公开部门负责人初审后,报自治区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后,由宣传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四)业务办理完毕后,《重大(要)政务信息审批单》由政策法规处保存原件,申请部门和宣传处保存复印件;《一般政务信息审批单》由宣传处保存原件,申请部门保存复印件。
第十七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通过适当渠道发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除规定的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第十九条 信件收发部门收到信封或传真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的信函,应及时转送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通过网站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网站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和初审。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填写不完备或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描述不明确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电话)告知申请人于10日内作出补正,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项目较多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电话)告知申请人于10日内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对申请方式予以调整,申请人逾期未作相应调整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电话)告知申请人于10日内对所申请作出适当合并处理,申请人逾期未作相应调整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初审后,能够当时答复的,应当时予以答复;不能当时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办理流转单》,明确承办部门(单位)、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资料、信息。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承办部门提供信息以适当方式回复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日期,应当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门户网站提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自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二)经审查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务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五)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公开部门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后作出答复;
(七)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人要求撤回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办理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时,除可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对单位、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一)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二)认真履行政务信息公开职责,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三)政务信息发布全面及时、规范有序,真实完整、安全保密;
(四)政务信息年度综合考核成绩优异。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规定,应公开的内容未公开,公开的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未及时更新公开内容;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在政务信息公开中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权利的;
(六)违反规定向公开权利人收取费用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局在对机关处室(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年度实绩考核中采用政务公开考核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动公开一般政务信息审批单.docx
2.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动公开重要(大)政务信息审批单.docx
3.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办理流转单.docx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19.07.2016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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