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法〔2017〕228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回头看”自查工作的报告

27.10.2017  20:03

自治区审改办:

按照《关于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开展“回头看”的通知》(内审改办发〔2017〕9号)要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专门人员,对照35项内容逐条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第9项:是否有经过论证由上级政府收回的事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于2014年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至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过论证,我局向自治区政府申请收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

其他事项均符合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