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2017〕63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13.04.2017  23:44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明确了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衡量标准。为进一步落实《纲要》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我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积极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如期实现全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目标,结合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纲要》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科学立法、深入普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全面加强全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化水平。

到2020年,全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建成科学完备的食品药品安全规章制度体系和职能清晰、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基本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监管队伍,法治精神、法治理念与法治思维得到进一步强化。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加快食品药品监管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1.完善立法参与机制。严格落实《立法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积极参与完成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法制处牵头,各盟市局、机关各处室局配合)

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坚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和公开公布三个必经程序。扩大专家、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途径,提高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质量,积极探索专家协助审查方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公布公开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报备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由法律顾问协助,公职律师承担本单位、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相关工作。(法制处牵头,办公室、机关各业务处室局配合)

3.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坚持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相结合的清理工作机制,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修改或宣布失效和废止。2017年年底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要求完成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电子化管理平台,实现起草、审查、清理、查询等各个工作环节信息资源整合和网上办公一体化运作。(法制处牵头,科技标准处、机关各业务处室局配合)

(二)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

4.深入推进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举,有计划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2016年年底前对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目录化管理,2017年年底前将直接面向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依规下放到盟市、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各盟市、各旗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继续做好中央和自治区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法制处牵头,各盟市局、机关各处室局配合)

5.大力推行食品药品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在确认公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权责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内容、完善功能、优化流程、强化监督,形成符合改革形势与群众要求的、切实可行且行之有效的权责清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权责清单,不得违法取消、增加和调整行政权力。(法制处牵头,各盟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配合)

6.加强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完善信息公示系统的各项功能,并开通手机版和微信平台,探索“互联网+”背景下监管手段创新。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库。2018年年底前,配合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和处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进行关联整合、统一公示,实现跨部门互联归集共享,强化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综合处牵头,各盟市局、机关各处室局配合)

(三)推进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7.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制定符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实际的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明确重大事项决策主体和事项范围,细化决策流程,将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法定程序贯穿决策全过程。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和作出决定。(办公室、法制处牵头,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配合)

8.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监管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在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认真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在起草、论证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工作中,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和作出决定。2016年年底前,出台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法制处牵头,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配合)

9.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经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由局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办公室负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0.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程序。2018年年底要完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统一裁量基准,形成统一规范、分级执法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体系。继续探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充分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记录执法全过程。加强对执法台账和反映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法律文书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纸质档案卷宗管理制度,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稽查部门要在2017年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进行梳理,明确行政执法行为必需遵循的步骤、方法、期限和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及其应用范围和对象,细化执法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流程图,2017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2017年年底前要健全完善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和行政处罚罚没收入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处罚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备。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发布沟通协调,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完善重大执法法制审核制度,对监管工作提供法律支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稽查局牵头,办公室、法制处配合)

11.创新行政执法方式。2020年建成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统一信息平台,推行行政执法网上办理制度,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运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信息网上传递,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用好用活执法资源。健全执法办案信息查询系统,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2019年年底前实现执法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取证和执法行为全过程的实时记录。要逐步推行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进一步研究探索行政指导的内容、方式及工作程序。(科技标准处牵头,各盟市局、机关稽查局配合)

12.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明确部门和具体岗位的职权,确定相应的责任。对不执法、慢执法、乱执法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法取消违法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对于重大、复杂的违法执法案件,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18年年底前建立自治区级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驻局纪检组牵头,法制处配合)

13.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2016年年底前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换发行政执法证件。2017年年底前建立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工作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法制处牵头,人事处配合)

14.加强行政执法保障。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应纳入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规划财务处牵头,各盟市局、各直属单位配合)

(五)深入开展食品药品法治宣传教育

15.科学制定食品药品监管“七五”普法规划。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理论研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解决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6年年底前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食品药品监管“七五”普法规划,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机制,将普法宣传教育与食品药品科普教育、食品药品安全宣传等活动结合起来,丰富普法内容和形式,营造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法治氛围。(法制处牵头,各盟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配合)

16.广泛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始终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通过深入系统学习宣传教育,深刻把握各项法律制度精神实质和法律条文内涵,用好法律武器,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法制处牵头,各盟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配合)

(六)强化对食品药品监管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7.健全食品药品监管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执法监察,坚决纠正和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自为政、阳奉阴违等问题,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廉政监察,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加强效能监察,着力解决庸、懒、散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驻局纪检组牵头,各盟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配合)

18.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政务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办公室牵头,各盟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配合)

(七)依法有效化解食品药品监管社会矛盾纠纷

19.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突发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治理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积极构建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调解机制。依法、及时、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健全完善行政调解受理、审查、终结等程序,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运行。(法制处牵头,各盟市局、机关稽查局、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处配合)

20.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要在2017年年底前配备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要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听证室、审理室、接待室和达标的档案室,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监控器材等办案专用设备,提供办案车辆。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部门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法制处牵头,各盟市局、人事处、规划财务处配合)

(八)全面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21.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人事处负责)

22.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法治教育培训。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完善学法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教育培训,适时举办依法行政实务培训。领导班子每年要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法制处牵头,机关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配合)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23.普遍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公职律师工作。按照中央关于在党政机关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要求,在全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公职律师为所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参与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代理本部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职律师的业务管理由法制部门负责。2018年年底前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成公职律师配备。(法制处牵头,各盟市局配合)

24.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工作组织领导。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法治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为各单位法治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法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审定本单位食品药品法治建设年度工作方案,每年至少听取两次本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法制处牵头,各盟市局、机关办公室配合)

25.强化法治建设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综合处牵头,各盟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配合)

26.强化基层食品药品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监管机构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增强基层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强化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岗位能力培训。加强统筹规划,强化资源投入,组织推广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经验。(人事处牵头,各盟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配合)

27.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经费保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正常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使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坚决杜绝行政执法与单位、个人经济利益挂钩的现象。改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基层设施、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条件,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有效开展。(规划财务处负责)

28.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法制机构建设。推进法制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明确法制机构,基层食品药品派出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法制人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要加大对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法治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人事处牵头,各盟市局、法制处配合)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