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综〔2017〕85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专项检查评价的通知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各检验监测单位,各有关第三方检验机构:
为提高食品抽检工作水平,保证检验质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开展食品检验机构专项检查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价时间
2017年4月—12月。
二、检查评价对象
承担中央转移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抽检任务、自治区本级食品抽检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
三、检查评价方式
听取汇报、实地查验、查阅材料等。
四、检查评价人员
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机抽调该领域相关专家。
五、检查评价内容
(一)机构与人员
1.是否建立与承担任务相匹配的组织机构;
2.是否配备与承担任务相匹配的人员资质和数量;
3.是否针对不同岗位人员开展相应培训,并取得实效;
4.是否有专人录入和专人审核抽检信息系统数据。
(二)规章制度建设
5.是否建立包括仪器设备、物品、环境控制、安全、环保、风险评估等一系列实验室管理制度体系;
6.是否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维护规程;
7.是否建立科学合理的从接样到出具检验报告的工作流程;
8.是否对不合格检验批次建立审慎的放行制度。
(三)环境和仪器设备
9.是否合理布局、分区设置、便于工作,避免周围环境不产生干扰和交叉污染;
10.是否在温度、湿度有严格要求的测试场所(如精密仪器室)配置相应设施及监控设备,并对测试时的环境条件进行记录;
11.是否存在精密仪器与其他仪器混放现象;
12.是否经有资质的部门对仪器进行定期检定校验;
13.是否设置仪器设备状态标识并与实际操作一致;
14.是否能够及时维护维修仪器设备,并有相应记录。
(四)业务管理
15.是否存在超资质认证范围的检验行为;
16.是否按设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记录;
17.是否做到仪器设备原始数据与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一致;
18.是否对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进行认真分析,并妥善处理;
19.是否科学合理分配计算机用户使用权限;
20.是否按规定时限完成作业;
21.是否存在检验项目外包及转包现象;
22.是否违反工作规范等相关文件要求。
五、检查评价结果应用
对各检验机构检查完毕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检查结果较差的机构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三年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入围资格。
联 系 人:靳志敏 郭晋峰
联系电话:0471—457131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