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办〔2014〕161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和《内蒙古自治区特殊药品生产和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和《内蒙古自治区特殊药品生产和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一、目的与依据
(一)加强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全区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行为,统一检查程序和标准,建立药品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防范药品生产质量风险,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二)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二、遵循原则
日常监督检查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分级分类和属地监管原则。通过药品监管责任和工作措施的落实,及时发现和消除药品安全隐患,加强风险防控,提高监管效能,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和管理药品监管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责任主体
药品生产日常监管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行分级负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建立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机制,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强化药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药品生产企业不断提升药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GMP要求和操作规范,履行药品质量安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诚信自律,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综合运用监督检查、监督抽验、注册管理、许可认证、不良反应监测、稽查执法等监管措施,建立并实施定期风险会商的内部协作机制,形成覆盖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高效监管链条。对监管过程中相关结果和数据的深度分析利用,从数据的关联性,找到问题发生发展的规律,真正形成发现风险、认定风险、控制风险、排除风险的有效机制,提高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
五、职责分工
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至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职责。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药品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有关管理制度的制修订、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交办或授权的监督检查事宜,必要时可直接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日常监管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建立药品生产监管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制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药品生产企业风险评估和风险因素分级管理与评价工作;定期通报辖区内药品生产日常监督和汇总上报药品生产监管工作情况;负责落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监督检查事宜,督促企业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三)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部署和业务指导下,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日常监管的具体事项,包括建立和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制;收集药品生产有关信息,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完成上级局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任务。
六、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分为许可检查、日常检查和有因检查。内容应覆盖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情况以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等。
(一)许可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许可事项、GMP认证、委托生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而组织的检查。
(二)日常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组织生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专项检查、书面调查,其中跟踪检查和专项检查为现场检查。
1、跟踪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持续、长期监管的GMP符合性检查;
2、专项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某一类企业或者药品剂型(品种)的某一特定环节实施的检查;
3、书面调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某个方面,采用信函的方式,提出问题,要求企业如实书面答复的调查和核查。
(三)有因检查(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突击检查或暗访调查。包括投诉举报的调查、质量抽验中不合格产品的追踪检查、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及群体不良事件的现场调查等类别。有因检查不受检查频次限制,可以和跟踪检查合并进行。
七、分级分类
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类别、质量信用等级、监督检查、年度抽检、不良反应监测等情况,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一)分级管理:是指依据药品生产企业年度“信用等级”状况,将药品生产企业分为不同的等级进行监管。
(二)分类管理:是指按照药品风险程度分为高风险企业和一般风险企业。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包括注射剂、疫苗、血液制品、重点监管的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其他为一般风险药品生产企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目录品种按照高风险药品实施管理。
(三)建立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品种、特殊药品风险控制管理和评价预警体系,加强风险区域、风险企业、风险环节、风险品种的监管,监管方式由事后被动处罚向事前主动控制转变。
八、重点监管企业
(一)有药品委托或受托生产行为的,有委托检验行为的。
(二)间歇生产或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的关键设施、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
(三)因兼并、改制、重组等使组织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生产、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的,或改制和股权变化期间继续生产的。
(四)产品质量抽验(质量公告)出现连续多批不合格或存在重大药品质量安全隐患的。
(五)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群体不良事件的。
(六)上年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或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经核实有问题的。
(七)产品低于成本价销售或低价中标的。
(八)上年度监督检查缺陷项目较多的,被评为“失信或严重失信”的。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
九、重点检查环节
(一)物料购入来源真实性和合法性,原辅料供应商审计和购进验收记录。
(二)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
(三)药品质量标准执行和生产工艺过程控制情况。
(四)生产过程的物料标识和物料平衡。
(五)中药前处理和提取批生产记录。
(六)药品生产关键质量控制点的在线监控及记录。
(七)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和委托生产等检验原始记录和放行审核记录。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检查的环节。
十、重点检查品种
(一)高风险品种(注射剂、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和无菌药品品种。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和自治区增补目录品种。
(三)含贵细药材和特殊药品成份的品种。
(四)市场需求量和销售量大的品种。
(五)成份多、工艺复杂的品种。
(六)质量标准不完善容易掺杂使假的品种。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在质量风险排查中认为存在潜在质量风险点的品种。
十一、检查方式
针对不同药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管控和实施GMP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剂型)的局部检查。检查的方式可以是系统性检查或一般性检查;可以是预先通知的检查或不预先通知的检查(飞行检查)。
(一)系统性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的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
(二)一般性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有选择的进行某些环节、品种、项目和指标的局部检查。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关键人员、生产设施、设备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后的检查。
(三)一般性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将转变为系统性检查或移交稽查部门调查。
十二、日常检查的组织
(一)日常检查应预先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企业、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
(二)预先通知的检查参照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飞行检查按照国家总局“飞行检查”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三)检查频次应依据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安全风险大小等因素决定,但对每一家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对重点监管药品生产企业、特药生产企业、高风险品种(剂型)应适当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有因监督检查不受检查频次限制。
(四)被确定为失信或严重失信等级,存在安全隐患,风险较大的药品生产企业,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跟踪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必要时进行监督抽验。对严重失信的药品生产企业可根据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日常检查程序
(一)实施监督检查前应确定: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标准、时间安排、人员组成、检查内容和重点,必要时应拟定检查方案,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
(二)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向被检查企业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目的、范围、日程安排。
(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要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必要时应取证。
(四)汇总检查情况,做出明确的检查结论,并制作《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的行政执法文书。
(五)检查组长向被检查药品生产企业宣布检查结果,检查人员、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在《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并留存受检单位一份。受检企业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指出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责成其查找原因,并明确提出整改要求。
(七)检查完成后,相关记录、检查报告等上报派出单位。
十四、日常检查的管理
(一)自治区局根据全区药品生产质量基本状况,在每年的2月份部署药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管重点,必要时下发年度监管工作要点或制定日常监管指导意见。
(二)盟市局根据自治区局的工作部署,结合辖区内监管实际,制定年度日常监督(含GMP跟踪)检查工作计划,并统筹组织本辖区监管力量实施监督检查。年度检查计划应包括:实施各类检查的具体企业名单、目的、检查的方式方法、检查责任人、重点检查内容、检查的时间安排和频次等。
(三)盟市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局备案。旗县局应根据盟市局工作要求及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年度日常检查和日常巡视工作实施方案,上报盟市局备案。
(四)制定年度日常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视具体情况及企业的信用等级确定日常检查类别、检查方法及检查频次,尽可能与其他检查相结合,避免重复或过多检查。
(五)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自觉组织生产。每年对生产情况和质量管理进行总结,形成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报告,并报属地盟市、旗县局。
(六)盟市局应根据本辖区内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于每年的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两次上报半年和全年日常监管工作总结。年度总结内容应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处理结果、诚信等级评定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或建议等。
十五、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建立一企一档的监管档案,其主要内容为:
1、《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核发、换发、补发、变更、缴销等相关资料,药品品种注册、生产情况;
2、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简历学历证明以及变更情况备案资料;
3、药品生产企业通过GMP认证后,对药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生产条件、关键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等技术管理条件发生变动的情况;
4、药品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及备案等情况;
5、产品所用原辅料的所有变更,尤其是来自新供应商的原辅料;
6、企业接受的各类检查记录、整改报告及复查记录;
7、重大药品质量事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8、企业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及对不合格药品的追踪调查情况;
9、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和应列入药品生产监督档案的资料。
(二)盟市局根据企业的行为规范、日常检查与跟踪督查、市场抽查与监督检验、有因调查与举报查实、不良反应监测与利用等药品生产风险因素和分级管理评价情况,评定辖区内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报自治区局备案。
十六、检查结果处理
(一)监督抽验中不合格药品的追踪处理。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造成不合格原因的评价结果,对所生产的药品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可明确判定药品不合格原因由药品生产企业造成的,应立即对库存药品依法进行封存,移交稽查部门调查处理;
2、在无法判定药品不合格责任归属的情况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议企业对相关药品停止销售,对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实施召回;
3、若查明涉及其他药品或批号,应一并移交稽查部门调查处理。
(二)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对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暂扣或报请原发证机关收回全部或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GMP证书》。
1、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药品,对库存药品进行封存。通知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使用单位停止销售或使用相关药品。对已进入流通领域的相关药品实施召回;
2、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要求,移交稽查部门调查处理。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酌情予以通报或列入“黑名单”:
1、造成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
2、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存在潜在风险,仍无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和意见的;
3、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人为设置障碍阻挠监督检查的;
4、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生产企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故意违法且情节严重的,及时会同或移交稽查部门依法查处,并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
(四)严重药品不良事件中涉及药品生产企业的,经调查,属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属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按照本指南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十七、检查结果综合运用
(一)经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发证要求,但存在一般缺陷和两项以下(含两项)主要缺陷的,制发整改通知书。一般缺陷和主要缺陷的整改内容由盟市局列入下一次日常监督的检查内容。
(二)存在严重缺陷或多项主要缺陷,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整改,并采取相关措施。
1、要求被检查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理。同时也可建议企业停产整顿;对存在质量风险的药品实施召回;情节严重的,暂扣或报请原发证机关撤销全部或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GMP证书》;
2、有证据证明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应对涉及的库存药品依法进行暂控,并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检验结果符合规定的,可继续销售,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继续销售、使用存在质量风险的,可建议企业停止销售相关药品,对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建议召回;
3、有充分证据证明影响药品质量的,检查组织单位应派人或通知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对库存药品依法进行封存,并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稽查部门。
(三)自治区局组织检查的,由自治区局向有关企业制发整改通知,并抄送有关盟市局。企业完成整改后,向自治区和盟市局报送有关整改情况的报告。自治区局对企业整改情况做出评价和决定是否再次组织现场检查。盟市局组织检查的,由盟市局向有关企业制发整改通知,并抄送有关旗县局。企业完成整改后,向盟市和旗县局报送有关整改情况报告。盟市局对企业整改情况做出评价和决定是否再次组织现场检查。
(四)药品质量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管理。自治区局依据全区药品质量状况及时或定期发布;年度监督抽验或评价性抽验原则上每半年发布1次质量公告。对于药品质量严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的,应当及时发布;盟市局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情况经核实确认后应及时向自治区局报送。
1、盟市局接到药品检验不合格报告之后,必须立即按法定程序对所涉及的本辖区生产企业组织调查,对涉嫌不合格药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上报;
2、药品生产企业接到药品检验不合格报告和风险警示报告后,要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管理并启动探索性研究活动,研究探索和发现药品可能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和问题。围绕问题认真排查可能存在的隐患,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持续提高药品质量。
(五)情况沟通和反馈。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严重违规或对药品质量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生产经营行为,应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反映;有因检查调查核实后,需向举报人反馈的,应及时予以反馈。
十八、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日常监督检查参照本指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