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办药化生〔2016〕7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核发包头市中心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通知

13.01.2016  17:03

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延长<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要求,经对包头市中心医院、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内蒙古包钢医院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实施现场检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名单附后)。

请你局做好以上放射性药品使用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并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审批使用范围开展诊疗业务。

 

附件:核发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

附件: 核发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