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不力 内蒙古6名领导干部被“点名”

28.12.2016  19:39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首席记者 吴博超)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12月27日通报了4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典型案例,6名领导干部被“点名”。

  一、满洲里市规划局局长王胜利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

  2016年2月29日,市规划局副局长陈成发独自一人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本人当场死亡。经市交警部门认定,陈成发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市规划局局长王胜利作为市规划局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不严,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镇党委书记温涌、纪委书记李超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

  2016年5月1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镇永利村党支部书记白俊和、村长王引平因接受群众宴请的问题,白俊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王引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温涌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超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内蒙古电力公司锡林郭勒电业局苏尼特左旗电力公司党支部书记王刚、纪检书记李晓峰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

  2015年7月17日,内蒙古电力公司锡林郭勒电业局苏尼特左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张波为父亲操办丧事,收受单位同事、下属以及特定关系人共计42人礼金43000元;上述操办丧事结束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报备;2015年12月19日,张波为儿子操办婚事,收受单位同事、下属以及特定关系人共计59人礼金63800元。

  王刚作为党支部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张波操办婚丧事宜期间,未制止并亲自参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晓峰作为纪检书记,在张波操办婚丧事宜期间,未制止并亲自参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信访局局长郑玉峰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

  2016年5月21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信访局司机郝岩和因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受到通报批评,信访局局长郑玉峰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阿荣旗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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