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9月1日起实施
本网讯(记者刘俊霞) 记者今天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6月26日自治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以自治区政府2015年83号文件颁布,已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程序规定》包括总则、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审理、行政复议决定及监督、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六条。
《程序规定》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可操作性。《理序规定》的制定结合自治区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将行政复议工作的全部流程,按照逻辑顺序加以系统规范和细化,形成完整的行政复议线路图和流程图,成为行政复议人员在办理复议案件中既方便掌握,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的工作规程。同时,这种完整的流程,也便于行政复议当事人全面了解行政复议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程序规定》体现了行政复议公平公正原则。例如,关于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只是原则性的提出审理案件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该规定用了五条的篇幅规范听证程序。通过听证方式公开透明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也容易为当事人接受,使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能从案件的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程序规定》在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时,更强化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不仅规范了行政复议申请人行使行政复议权利和义务时的程序,同时,强化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一是强化了被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比如,被申请人不按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或没提交证据的,直接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等。二是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比如,规定行政复议审理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完成,规范中止和终止的程序,规范调查取证的程序,规范听证程序,规范调解程序等。
[责任编辑 魏莉 ]